本案已经获得侵权人赔偿后被保险人能再否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11:12在人寿稳妥合同中,被稳妥人在发作交通事端的情况下现已通过调停从侵权的第三人处取得彻底补偿,稳妥公司能否以医疗费具有产业性质应当实施补偿准则而回绝承当稳妥职责呢?2月25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同因而而发作的稳妥合同纠纷,经法院掌管调停,两边达成了调停协议,由被告稳妥公司向原告诸某给付稳妥金8000元。
[案情]:
2004年9月25日,原告诸某的父亲在被告稳妥公司处购买了学生、幼儿意外损伤稳妥一份,一同附加了意外损伤医疗稳妥和意外损伤住院医疗稳妥,交纳了稳妥费40元。两边约好:被稳妥人为诸某,稳妥期间为12个月,自2004年9月26日零时起至2005年9月25日二十四时止。在稳妥期间内,诸某于2004年10月21日晚6时10分左右骑自行车途经海安县海安镇宁海南路地段由南向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进时,案外人徐某驾驭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驮带其妻子经上述地段向南行进,两车发作磕碰,诸某和徐某均受伤,车辆均遭受损坏。当日,诸某被送往海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确诊为下颌首骨折、颅底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11月3日,诸某出院,共花去医疗费12000余元。
11月5日,海安县公安局作出确定,本起交通事端系因当事人徐某一方的差错而导致,其应当承当事端的悉数职责,而诸某无职责。
2004年12月23日,在公安部门的掌管下,诸某与徐某就本起交通事端的损害补偿达成了调停协议,由徐某一次性向诸某补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20000元。当日,徐某给付了9750元,余款10250元于2005年2月10日前付清。在交通事端处理完毕后,诸某向稳妥公司提出了理赔恳求,但稳妥公司以为,医疗费的补偿归于产业丢失领域,因肇事者在本起事端中应当付出伤者医疗费,其不应当对产业丢失部分予以补偿。2004年12月27日,稳妥公司出具了回绝理赔医疗费的处理意见。在稳妥理赔未果的情况下,诸某于2005年1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关键]: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在我国稳妥法的规则中,医疗稳妥归于人身稳妥的领域,在发作稳妥事端的情况下,权力人依法既能够向侵权人建议损害补偿,还能够根据稳妥合同的约好向稳妥人建议权力,除非稳妥人与投保人在稳妥合同中约好在权力人取得补偿的情况下稳妥人不再承当稳妥职责。本案中,稳妥公司在缔结稳妥合一同未有上述约好,其关于职责范围内的稳妥事端在既没有法令根据又没有合同根据的情况下,应当依法承当职责。据此,通过法院屡次掌管调停,两边总算达成了调停协议。
[点评]:
本案是一同典型的稳妥公司以被稳妥人现已取得其他补偿而根据所谓稳妥的补偿准则为由予以拒赔的事例,其在实质上是因为同一现实契合两个法令标准的补偿要件所发作的恳求权竞合。因而,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正确界定意外损伤险及其附加的医疗稳妥的特点。
所谓补偿准则,是指被稳妥人所取得的补偿不得超越其所遭到的丢失,被稳妥人不能因稳妥联系而取得额定利益。因而,假如被稳妥人因别人差错遭到丢失,在取得稳妥公司的补偿后,就不能再向第三者索赔,而应当将向第三者的索赔权转让给稳妥公司。一般来说,补偿准则是产业稳妥合同理赔时最显着的准则之一。可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法令规则对人身稳妥能够重复投保,也答应权力人得到多份稳妥金,并且假如被稳妥人因别人差错遭到丢失,在取得稳妥公司的补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行使索赔的权力,反之亦是如此。对此,我国《稳妥法》第68条就明确规则:“人身稳妥的被稳妥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作逝世、伤残或许疾病等稳妥事端的,稳妥人向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给付稳妥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但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恳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