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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12:21

(一)一方提出签定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回应,两边商定洽谈的时刻、地址、内容及有关事宜。
(二)参与持平洽谈的两边代表人数应当持平,每方三至十人,并各自确认一名首席代表。
企业工会主席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别离担任员工一方与企业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托付一名代表担任。
员工一方的代表应当由员工代表大会或许员工大会选举发生。树立女员工委员会或许女员工占有必定份额的企业,员工一方代表中至少应当有一名女员工代表。企业一方的代表由企业确认。
没有树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员工一方代表,由所在地的当地工会或许职业工会辅导企业员工,民主推举,并获整体员工半数以上赞同后发生;首席代表由整体代表推举。
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半年以上的,应当视为主动抛弃代表资历,有关一方应当推举新的代表,告诉另一方。
(三)洽谈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洽谈代表应当实在反映本方志愿,保护本方合法权益,承受本方人员咨询和监督。
企业方和员工一方能够延聘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持平洽谈的参谋。
(四)企业应当确保两边洽谈代表履行职责,并供给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刻,洽谈代表因履行职责而占用工作时刻的,其薪酬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五)两边洽谈代表有义务向对方供给有关状况和材料。触及保密规则或许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履行。
(六)签定集体合同的洽谈期限最长不得超越六十日。
持平洽谈未达到共同或许呈现事前未意料的状况时,经两边洽谈代表赞同,能够间断洽谈,间断洽谈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越六十日。
参看文件:
《河北省集体合同法令》(2000年6月13日 冀人常[20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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