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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电子合同的特殊法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20:30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计算机技能和互联网技能的飞速开展,一种新式的商务办法——电子商务便应运而生了。在电子商务办法下,作为买卖桥梁和中心的传统买卖合同也发生了全新的改变。电子商务下的电子合同,不只具有一般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还触及到许多特别的法令问题,如电子主动买卖及相关问题、网络拍卖及相关问题、点击合同的效能问题、电子过错对的影响问题、涉外电子合同的统辖问题及法令适用问题等等。本文试就涉外电子合同的统辖问题及法令适用问题谈些一得之见。
一、关于涉外电子合同的统辖问题
笔者以为,电子律问题是国内法问题,一起也是世界法问题,并且首要是世界法问题。由于在信息网络上国界简直不复存在。从世界法的视点讲,统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具有审判权的司法组织对特定规模的案子受理和审判的权限,是主权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力。统辖权是审理有关案子的前提条件,它直接影响到案子的判定成果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电子合同胶葛的中心问题就当属电子合同的统辖权问题了。从传统来看,建立世界民事诉讼统辖权的一般准则包含:1.地域统辖准则,是指在供认法院统辖权的司法实践中,具有决定性的要素应该是诉讼中的案子现实和两边当事人与法院地国在地域上的联络,应该把地域作为供认统辖权的根底。因统辖权与胶葛触及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在空间联络的详细表现办法不同,地域统辖的详细办法也不同,其首要有:当事人的居处地、常常居住地、首要营业所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及行为地(包含行为发生地和行为成果地);2.国籍统辖准则,即把当事人(原告、被告均可)的国籍作为供认法院统辖权的根底;3.专属统辖准则,是指有关国家对特定规模的案子无条件保存受理和作出判决的权力,然后扫除其它国家法院对此类案子的统辖;4.意思自治准则,是指由当事人两边一起挑选法院来统辖合同胶葛案子,假如当事人没有以明示办法挑选哪一国家的法院时,应推定其默示的意向,可是当事人的意思不能扫除专属统辖。
由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电子合同胶葛当事人往往处于物理空间中不同国家疆域的一起,处于不同主权国家统辖下,在这种状况下,胶葛应由哪个国家来统辖呢?传统供认统辖权的准则是否依然适用呢?对此问题,学者们一向争论不休。
现在呈现了两种彻底否定传统统辖权理论的理论——新主权理论和统辖权相对论。新主权理论以为,网络空间中正在构成一个全球性的市民社会,这一社会具有自己的组织办法、价值标准和行为规矩,能够彻底脱离物理空间中的政府而具有自治的权力。这种理论的持有者忧虑传统的国家权力介入会危害网络空间的新颖性和独立性,会阻止电子商务的开展。统辖权相对论以为,网络空间彻底能够构成一个独立的统辖区域,使用者能够经过自律办理来处理网络空间中各种电子合同胶葛。
笔者以为这两种理论都有缺点。新主权理论过火的强调了技能标准和职业品德的束缚效果,与具有强制力的法令相比照就相形见绌了,技能标准和职业品德,对法令的构成能起到必定的促进效果,有时也或许上升为法令,但永久替代不了法令的位置。统辖权相对论忽视了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千丝万缕的联络,单纯的技能力量并不能处理技能构成的司法困难,无法维护网络空间包含电子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电子合同当事人的许多合法权益只要在物理空间中完成才干对当事人有意义,因而假如这种相对的理论不与物理空间中的某一主权国家法院的统辖权相结合,它是没有任何价值的。
笔者还以为,网络空间无须构成自己的法令体系,物理空间中统辖权法令标准依然能够适用,理由如下:1.网络空间是物理空间中以电子为前言的衍生和延伸;2.人们在网络空间的活动是为了更好的满意在物理空间中日子的需求;3.用来确定网络空间中某一行为的性质是否归于合同行为的依据依然是物理空间中法令制度;4.胶葛处理成果需求在物理空间中完成,构成当事人之间新的权力和责任联络。仅仅传统建立统辖权的准则要求具有一个安稳和清晰的相关要素,如当事人的居处、国籍、产业、行为、毅力等。但在电子合同中,这些要素有时或许会变得含糊,会导致传统建立统辖权的准则适用于电子合同胶葛案子的难度。
因而,依据网络空间的特色,一方面,咱们依然能够适用物理空间中现已开展老练,构成了完好体系的有关统辖权的法令制度;另一方面,咱们不能将其僵硬地照抄照搬以适用于网络空间。为了使网络空间中的胶葛,首要是电子合同的胶葛得以公平合理的处理,咱们有必要对现有的建立统辖权规矩进行恰当的变通,乃至能够进行修正、弥补和开展,以习惯电子商务的迅速开展。
二、关于涉外电子合同的法令适用
电子商务的世界性,简单发生世界胶葛,而世界胶葛即用一个法令适用问题。
首要笔者想弄清一种误解,即并非说哪个国家的法院对案子取得统辖权,就必定应该适用法院地国的法令。这是世界私法的一个基本原理,对涉外电子合同的法令适用亦不例外,那么统辖法院应该怎么挑选适用法令呢?同样地,笔者以世界私法中合同法令适用有关规定来剖析此问题。
合同准据法建立的首要准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
在涉外电子合同胶葛案子中,当事人能够洽谈分配世界电子合同所适用的法令。当事人能够在涉外电子时作出挑选,也能够在涉外电子合同胶葛发生后作出挑选;能够以明示办法,也能够以默示办法(不供认默示国家在外);涉外电子合同当事人能够自由挑选除冲突法以外的实体法(可是关于当事人挑选法令的空间规模,即当事人是否能挑选与合同没有客观联络的法令,长期以来便是世界私法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而关于涉外电子合同中当事人挑选法令的空间规模也是存在争议的)可是电子合同在意思达到共同上是有难度的。一方面第三方能够经过“套暗码”技能发送虚伪的“意思自治”信息,此刻一般不能达到真实的意思表明共同,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呢?笔者以为能够在胶葛发生后经过体系检索进行,这个办法在必定程度上是或许完成的。当然假如对方当事人对此信息要求作出认证那就能够防患于未然了。另一方面一般有许多“赞同”“不赞同”的条款,此条款中包含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内容,但对方当事人并不了解。并且只要在对方当事人点击“赞同”后才干取得享用服务的答应。此刻怎么处理呢?笔者以为这种状况下的“意思表明共同”应作可吊销处理,由于这种状况可归结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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