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认定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16:39
【要旨】
刑事职责,是指依据国家刑事法令规则,对违法分子依照刑事法令的规则追查的法令职责。行为人施行刑事法令制止的行为所有必要承当的法令成果。负刑事职责意味着应受惩罚处分。在一起违法中,因各个违法主体年纪的差异,片面恶性的大小不等,在违法中所起的效果也不同,案发后的认罪态度及有无自首、建功情节各异,所以各个被告人被确定的刑事职责也不尽相同。对不同被告确定不同的刑事职责,表现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准则,表现了我国的刑法“宽严相济”,有利于社会安稳,国家安靖调和。
【案情】
公诉机关:山西省太原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甲某,男,满族,无业,住晋中市榆次区某号。
被告:乙某,男,汉族,x校园学生,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某号。
被告:丙某,男,回族,无业,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某号。
被告:丁某,男,汉族,无业,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某号。
被告:戊某,男,汉族,无业,住朔州市某号。
被告:己某,男,汉族,x校园学生,住宁武县某号。
被告:壬某,男,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某号。
被告:癸某,男,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迎泽区某号。
经一审法院依法查明,2013年2月17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甲某与被告人壬某经事前预谋,由被告人壬某供给被害人高某等人的活动信息,被告人甲某伙同被告人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己某、癸某在本市迎泽区某台球厅,选用暴力和钳制办法掠夺被害人高某等四人人民币合计9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癸某于2013年4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家族自动退赔被害人高某等人人民币1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体谅。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丁某到x区公安分局投案;2013年3月8日,被告人乙某带领x区公安分局民警捕获被告人丙某。
被告人乙某、已某的辩解人辩称:1、被告人乙某、已某系未成年人。2、当庭认罪。3、系在校学生。期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的方针对被告人判处。
被告人壬某的辩解人辩称:1、应确定被告人壬某为帮忙犯,在作案过程中未直接施行掠夺,起辅佐效果。2、为分到赃物。3、其活跃寻求其他被告人退赃。4、系初犯,虽在2008年被劳教一年,但其时属未成年人,也不属刑事违法。
被告人癸某的辩解人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癸某系未成年犯。3、系自首,并照实供述同案犯。4、癸某的家族活跃补偿被害人形成的丢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体谅。5、被告人癸某属初犯、偶犯。6、片面恶性较小。7、癸某认罪态度好,对自己的违法能够深入检讨。8、被告人癸某违法有很大的社会原因,社会的职责不应由未成年人担负。主张判处被告人癸某免于刑事处分或许适用缓刑。
【审理】
法院以为,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己某、壬某、癸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结伙选用暴力要挟手法,当场强行劫取别人资产,侵略别人的财产权和人身健康权,其行为均已构成掠夺罪。判处:
一、被告人甲某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乙某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丙某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四、被告人丁某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八千元。
五、被告人戊某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己某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
七、被告人壬某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八、被告人癸某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
【剖析】
在同一个一起违法案子中,不同的被告人,因详细的主体条件、违法情节、在违法中所起效果、是否累犯、是否自首率直的方面的不同,呈现不同的判定成果。
本案中,被告人丙某因成心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成心违法,所犯之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惩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违法分子,惩罚履行结束或许赦宥今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分,可是过失违法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的在外。”被告人丙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分。被告人壬某有劳教劣迹,依据实际情况,酌情从重处分。八被告人一次掠夺多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掠夺公私资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考虑到详细情节,酌情从重处分。被告人丁某、癸某在案发后自意向公安机关投案,当庭照实供述违法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违法今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系自首,可从轻处分。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戊某、己某、壬某均能照实供述违法事实,自愿认罪,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违法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可是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能够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防止特别严重成果发作的,能够减轻处分,”均可从轻处分。被告人乙某帮忙公安机关捕获被告人丙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违法分子有揭露别人违法行为,查验事实的,或许供给重要头绪,然后得以侦破其他案子等建功表现的,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有严重建功表现的,能够减轻或许革除处分。”系建功,可从轻处分。被告人癸某还有一个“自动退赔被害人悉数赃物,得到被害人体谅”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分。被告人乙某、己某、癸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违法,应当负刑事职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成心杀人、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许逝世、强奸、掠夺、贩卖毒品、放火、爆破、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职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应从轻减轻处分。被告人壬某以为,其在一起违法中起辅佐效果,系帮忙犯的辩解定见,法院没有采用,但对其未分到赃物的定见,法院在判定时,酌情给予了考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则:“一起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成心违法。二人以上一起过失违法,不以一起违法论处;应当负刑事职责的,依照他们所犯的罪别离处分。”在一起违法中,违法分子的刑事职责,要归纳各种因素来剖析、讨论。法令面前人人相等,并不是在同一违法中,每个人都有必要判处相同的惩罚。详细情况详细剖析,才干做到罪责相适应,才干表现真实的相等。
刑事职责,是指依据国家刑事法令规则,对违法分子依照刑事法令的规则追查的法令职责。行为人施行刑事法令制止的行为所有必要承当的法令成果。负刑事职责意味着应受惩罚处分。在一起违法中,因各个违法主体年纪的差异,片面恶性的大小不等,在违法中所起的效果也不同,案发后的认罪态度及有无自首、建功情节各异,所以各个被告人被确定的刑事职责也不尽相同。对不同被告确定不同的刑事职责,表现了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准则,表现了我国的刑法“宽严相济”,有利于社会安稳,国家安靖调和。
【案情】
公诉机关:山西省太原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甲某,男,满族,无业,住晋中市榆次区某号。
被告:乙某,男,汉族,x校园学生,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某号。
被告:丙某,男,回族,无业,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某号。
被告:丁某,男,汉族,无业,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某号。
被告:戊某,男,汉族,无业,住朔州市某号。
被告:己某,男,汉族,x校园学生,住宁武县某号。
被告:壬某,男,汉族,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某号。
被告:癸某,男,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迎泽区某号。
经一审法院依法查明,2013年2月17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甲某与被告人壬某经事前预谋,由被告人壬某供给被害人高某等人的活动信息,被告人甲某伙同被告人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己某、癸某在本市迎泽区某台球厅,选用暴力和钳制办法掠夺被害人高某等四人人民币合计9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癸某于2013年4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其家族自动退赔被害人高某等人人民币1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体谅。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丁某到x区公安分局投案;2013年3月8日,被告人乙某带领x区公安分局民警捕获被告人丙某。
被告人乙某、已某的辩解人辩称:1、被告人乙某、已某系未成年人。2、当庭认罪。3、系在校学生。期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的方针对被告人判处。
被告人壬某的辩解人辩称:1、应确定被告人壬某为帮忙犯,在作案过程中未直接施行掠夺,起辅佐效果。2、为分到赃物。3、其活跃寻求其他被告人退赃。4、系初犯,虽在2008年被劳教一年,但其时属未成年人,也不属刑事违法。
被告人癸某的辩解人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癸某系未成年犯。3、系自首,并照实供述同案犯。4、癸某的家族活跃补偿被害人形成的丢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体谅。5、被告人癸某属初犯、偶犯。6、片面恶性较小。7、癸某认罪态度好,对自己的违法能够深入检讨。8、被告人癸某违法有很大的社会原因,社会的职责不应由未成年人担负。主张判处被告人癸某免于刑事处分或许适用缓刑。
【审理】
法院以为,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己某、壬某、癸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结伙选用暴力要挟手法,当场强行劫取别人资产,侵略别人的财产权和人身健康权,其行为均已构成掠夺罪。判处:
一、被告人甲某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乙某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丙某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四、被告人丁某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八千元。
五、被告人戊某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己某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
七、被告人壬某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八、被告人癸某犯掠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
【剖析】
在同一个一起违法案子中,不同的被告人,因详细的主体条件、违法情节、在违法中所起效果、是否累犯、是否自首率直的方面的不同,呈现不同的判定成果。
本案中,被告人丙某因成心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成心违法,所犯之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惩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违法分子,惩罚履行结束或许赦宥今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分,可是过失违法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的在外。”被告人丙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分。被告人壬某有劳教劣迹,依据实际情况,酌情从重处分。八被告人一次掠夺多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办法掠夺公私资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考虑到详细情节,酌情从重处分。被告人丁某、癸某在案发后自意向公安机关投案,当庭照实供述违法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违法今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系自首,可从轻处分。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戊某、己某、壬某均能照实供述违法事实,自愿认罪,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违法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可是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能够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防止特别严重成果发作的,能够减轻处分,”均可从轻处分。被告人乙某帮忙公安机关捕获被告人丙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违法分子有揭露别人违法行为,查验事实的,或许供给重要头绪,然后得以侦破其他案子等建功表现的,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有严重建功表现的,能够减轻或许革除处分。”系建功,可从轻处分。被告人癸某还有一个“自动退赔被害人悉数赃物,得到被害人体谅”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分。被告人乙某、己某、癸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违法,应当负刑事职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成心杀人、成心伤害致人重伤或许逝世、强奸、掠夺、贩卖毒品、放火、爆破、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职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应当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应从轻减轻处分。被告人壬某以为,其在一起违法中起辅佐效果,系帮忙犯的辩解定见,法院没有采用,但对其未分到赃物的定见,法院在判定时,酌情给予了考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则:“一起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成心违法。二人以上一起过失违法,不以一起违法论处;应当负刑事职责的,依照他们所犯的罪别离处分。”在一起违法中,违法分子的刑事职责,要归纳各种因素来剖析、讨论。法令面前人人相等,并不是在同一违法中,每个人都有必要判处相同的惩罚。详细情况详细剖析,才干做到罪责相适应,才干表现真实的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