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履行保险金有哪些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04:42
提存公证明行保险金给付职责
是一同比较特别的理赔事例,不只因为此案总保险金额高达30万元,更因为案子所涉及人际联系杂乱,怎么给付此笔保险金成为其时的处理难题。现将此案收拾成文,期望能对理赔作业供给学习含义。
案情介绍
2001年9月25日、10月15日、11月8日,商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先后在某保险公司投保3份终身寿险,总保险金额达30万元,指定获益人为其女儿荞。2002年4月29日,被保险人搭车前往北京,当轿车行至京津塘高速公路马驹桥路段时不小心与前面一辆轿车发作追尾,被保险人当场逝世。2002年6月6日,商某的祖母田某以荞监护人的身份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
经了解得知,商某自小爸爸妈妈离婚,一向与其祖母田某一同日子。本案中身故获益人荞系商某与港商黎某的非婚生子女,事端发作时年仅1周岁。荞出世后一向由其外曾祖母田某抚育。其父亲黎某在事端发作后曾在北京及河北廊坊等地出面,但在办完商某的丧过后便杳无音讯,经多方测验,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本案焦点
事端发作后,被保险人家族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查询人员曾前往现场,并向事端处理部分进行查询取证,证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端逝世事实、事端发作在保险期间,归于保险职责。但因身故获益人为未成年人,且其法定监护人中母亲已逝世,父亲下落不明。在此情况下,其外曾祖母田某能否以监护人的身份收取保险金?这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定见不合
榜首种定见(田某)以为,尽管不能证明荞的父亲现已逝世,但黎某自事端发作后便一向下落不明,底子无法照顾子女,且荞自出世后便一向由田某抚育。《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矩,“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许没有监护才能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才能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二)兄、姐;(三)联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许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为此,田某向保险公司出具了由荞住所地的居委会赞同田某担任监护人的证明。
第二种定见以为,在未成年人母亲逝世、父亲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为了使未成年人的日子有充沛的经济保证,能够与田某签定保险金给付协议。依照被保险人在不同年龄阶段日子、教育所需经费分年度向田某付出,等荞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时一次性付出余额。假如在此过程中,荞不幸身故,则余下保险金额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矩处理。
第三种定见以为,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1款明确规矩:“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本案中,尽管荞的母亲现已逝世,且无法与其父亲黎某取得联系,但无依据标明其父亲黎某现已逝世。因而,其父亲黎某是其法定监护人。因为本案案情杂乱,为及时实行给付保险金职责,一起为使保险公司防止重复给付危险,可采纳提存公证方法给付保险金。
剖析定论
保险公司终究采纳提存公证方法实行保险金给付职责。尽管荞自小便同田某日子在一同,但田某并非荞的法定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许没有监护才能”景象所做的规矩。本案中,荞的母亲虽已逝世,但无依据标明其父亲现已逝世,也无法证明其无监护才能,仅仅暂时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罢了。假如选用上述榜首、二种方法给付保险金,将来黎某以法定监护人身份提出理赔请求,将会使保险公司面对重复给付的危险。
提存是债款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有关部分保存以消除合同联系的行为。在我国,现在提存机关为公证机关。我国《合同法》及司法部《提存公证规矩》对“提存”这一实行债款方法都做了相关规矩。提存之债款从提存之日起即告清偿。保险事端发作后,由获益人提出理赔请求,保险公司在核定事端后,对归于保险职责的,应及时实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职责。但当获益人为未成年人且找不到其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采纳提存公证是比较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方法。
是一同比较特别的理赔事例,不只因为此案总保险金额高达30万元,更因为案子所涉及人际联系杂乱,怎么给付此笔保险金成为其时的处理难题。现将此案收拾成文,期望能对理赔作业供给学习含义。
案情介绍
2001年9月25日、10月15日、11月8日,商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先后在某保险公司投保3份终身寿险,总保险金额达30万元,指定获益人为其女儿荞。2002年4月29日,被保险人搭车前往北京,当轿车行至京津塘高速公路马驹桥路段时不小心与前面一辆轿车发作追尾,被保险人当场逝世。2002年6月6日,商某的祖母田某以荞监护人的身份向该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
经了解得知,商某自小爸爸妈妈离婚,一向与其祖母田某一同日子。本案中身故获益人荞系商某与港商黎某的非婚生子女,事端发作时年仅1周岁。荞出世后一向由其外曾祖母田某抚育。其父亲黎某在事端发作后曾在北京及河北廊坊等地出面,但在办完商某的丧过后便杳无音讯,经多方测验,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本案焦点
事端发作后,被保险人家族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查询人员曾前往现场,并向事端处理部分进行查询取证,证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端逝世事实、事端发作在保险期间,归于保险职责。但因身故获益人为未成年人,且其法定监护人中母亲已逝世,父亲下落不明。在此情况下,其外曾祖母田某能否以监护人的身份收取保险金?这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定见不合
榜首种定见(田某)以为,尽管不能证明荞的父亲现已逝世,但黎某自事端发作后便一向下落不明,底子无法照顾子女,且荞自出世后便一向由田某抚育。《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矩,“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许没有监护才能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才能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二)兄、姐;(三)联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许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为此,田某向保险公司出具了由荞住所地的居委会赞同田某担任监护人的证明。
第二种定见以为,在未成年人母亲逝世、父亲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为了使未成年人的日子有充沛的经济保证,能够与田某签定保险金给付协议。依照被保险人在不同年龄阶段日子、教育所需经费分年度向田某付出,等荞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时一次性付出余额。假如在此过程中,荞不幸身故,则余下保险金额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矩处理。
第三种定见以为,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1款明确规矩:“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本案中,尽管荞的母亲现已逝世,且无法与其父亲黎某取得联系,但无依据标明其父亲黎某现已逝世。因而,其父亲黎某是其法定监护人。因为本案案情杂乱,为及时实行给付保险金职责,一起为使保险公司防止重复给付危险,可采纳提存公证方法给付保险金。
剖析定论
保险公司终究采纳提存公证方法实行保险金给付职责。尽管荞自小便同田某日子在一同,但田某并非荞的法定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许没有监护才能”景象所做的规矩。本案中,荞的母亲虽已逝世,但无依据标明其父亲现已逝世,也无法证明其无监护才能,仅仅暂时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罢了。假如选用上述榜首、二种方法给付保险金,将来黎某以法定监护人身份提出理赔请求,将会使保险公司面对重复给付的危险。
提存是债款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有关部分保存以消除合同联系的行为。在我国,现在提存机关为公证机关。我国《合同法》及司法部《提存公证规矩》对“提存”这一实行债款方法都做了相关规矩。提存之债款从提存之日起即告清偿。保险事端发作后,由获益人提出理赔请求,保险公司在核定事端后,对归于保险职责的,应及时实行补偿或给付保险金职责。但当获益人为未成年人且找不到其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采纳提存公证是比较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