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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土地所有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21:32

什么是土地一切权?
土地一切权:土地一切权是国家或农人团体依法对归其一切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分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力。
一般来说,土地一切权归于产业一切权的领域。可是土地一切权相对于一般产业一切权而言有其特殊性,首要表现在:1、主体的特定性2、买卖的制止性
3、权属的稳定性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一切权内容包含对土地的占有、运用、收益和处置四项权能,一起对土地一切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力有三条重要的约束:
1、土地一切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力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责任
2、土地一切者及其代表不得违背其与土地运用者签定的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或许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好的责任
3、土地一切权制止买卖
我国土地一切权的区分。
1、哪些土地归于国家一切?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乡村和城市市郊中现已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归于团体一切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悉数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归于其成员团体一切的土地;
(六)因国家安排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人成建制地团体搬迁后不再运用的原归于搬迁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
2、哪些土地归于团体一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则:“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由法令规则归于国家一切的以外,归于农人团体一切;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归于农人团体一切。”需求阐明的是农人团体一切是指整体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团体一切,并不是村委会一切或许其他自治安排办理层一切,村委会仅仅行使办理职权。
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运营、办理;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一切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运营、办理;现已归于乡(镇)农人团体一切的,由乡(镇)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运营、办理。
在我国团体经济安排首要是指村,或许乡民小组,如一个村内未设置乡民小组的则该村土地悉数归于村团体一切,如设置乡民小组的则由各乡民小组办理和运用的土地归于乡民小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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