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有哪些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2 01:23
行政诉讼受案规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子的规模,这一规模一起决议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规模,决议着遭到行政主体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诉讼的规模,也决议着行政结局判决权的规模。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规则由三个部分组成:
一是对受案规模的整体划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对受案规模的正面罗列,《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对下列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歇业、没收资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对产业的查封、扣押、冻住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以为行政机关侵略法令规则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以为契合法定条件请求行政机关颁布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回绝颁布或许不予答复的;
(五)请求行政机关维护人身权、产业权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回绝实行或许不予答复的;
(六)以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以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实行义务的;
(八)以为行政机关侵略其他人身权、产业权的,除前款规则外,人民法院受理法令、法规规则外能够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子。
三是对不可诉行为的扫除。《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则:”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交际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许行政机关拟定发布的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决议、指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议;
(四)法令规则由行政机关终究判决的详细行政行为。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规则由三个部分组成:
一是对受案规模的整体划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对受案规模的正面罗列,《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对下列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歇业、没收资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对产业的查封、扣押、冻住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以为行政机关侵略法令规则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以为契合法定条件请求行政机关颁布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回绝颁布或许不予答复的;
(五)请求行政机关维护人身权、产业权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回绝实行或许不予答复的;
(六)以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以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实行义务的;
(八)以为行政机关侵略其他人身权、产业权的,除前款规则外,人民法院受理法令、法规规则外能够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子。
三是对不可诉行为的扫除。《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则:”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交际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许行政机关拟定发布的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决议、指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议;
(四)法令规则由行政机关终究判决的详细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