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买断方式指的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04:34
一、视同买断办法
即由托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托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托付代销产品的货款,实践价格可由受托方自定,实践价格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一切的出售办法。
因为这种出售本质上仍是代销,托付方将产品交给给受托方时,产品一切权上的危险和酬劳并未搬运给受托方。因而,托付方在交给产品时不承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产品处理。受托方将产品出售后,应按实践价格承以为出售收入,并向托付方开具代销清单。托付方收到代销清单进,再承认收入。
【例】甲公司托付乙公司出售A产品1000件,每件转让协议价100元,该产品本钱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格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乙公司实践出售时按每件150元的价格出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150,000元,增值税额为25,500元。
1、托付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托付方甲公司将产品交给给受托方乙公司时
借:宣布产品 80,000
贷:库存产品 80,000
(2)收到受托方乙公司的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0
贷:主营事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事务本钱 80,000
贷:宣布产品 80,000
2、受托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甲公司的代销产品时
借:署理事务财物(或受托代销产品) 100,000
贷:署理事务负债(或受托代销产品款) 100,000
(2)实践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主营事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借:主营事务本钱 100,000
贷:署理事务财物或受托代销产品 100,000
借:署理事务负债或受托代销产品款 100,000
贷:应付账款——托付企业 100,000
(3)按合同协议价将金钱交给托付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托付企业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二、收取手续费办法
即依据所供销的产品数量向托付方收取手续费的出售办法。关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践上是一般劳务收入。
因而,托付方在宣布产品时一般不该承认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承认出售产品收入;而受托方应在产品出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好的办法核算承认的手续费承认收入。
【例】甲公司托付乙公司出售B产品1000件,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给顾客,乙公司按价格的10%收取手续费,该产品本钱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实践出售时,即向买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该产品的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1、托付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出产品时
借:宣布产品 80,000
贷:库存产品 80,0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事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事务本钱 80,000
贷:宣布产品 80,000
借:出售费用 1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
2、受托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到产品时
借:署理事务财物(或受托代销产品) 100,000
贷:署理事务负债(或受托代销产品款) 100,000
(2)对外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付账款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 17000
借:署理事务负债(或受托代销产品款) 100,000
贷:署理事务财物(或受托供销产品) 100,000
(4)付出货款并核算供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07,000
主营事务收入 10,000
即由托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托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托付代销产品的货款,实践价格可由受托方自定,实践价格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一切的出售办法。
因为这种出售本质上仍是代销,托付方将产品交给给受托方时,产品一切权上的危险和酬劳并未搬运给受托方。因而,托付方在交给产品时不承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产品处理。受托方将产品出售后,应按实践价格承以为出售收入,并向托付方开具代销清单。托付方收到代销清单进,再承认收入。
【例】甲公司托付乙公司出售A产品1000件,每件转让协议价100元,该产品本钱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价格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乙公司实践出售时按每件150元的价格出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150,000元,增值税额为25,500元。
1、托付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托付方甲公司将产品交给给受托方乙公司时
借:宣布产品 80,000
贷:库存产品 80,000
(2)收到受托方乙公司的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0
贷:主营事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事务本钱 80,000
贷:宣布产品 80,000
2、受托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甲公司的代销产品时
借:署理事务财物(或受托代销产品) 100,000
贷:署理事务负债(或受托代销产品款) 100,000
(2)实践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主营事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借:主营事务本钱 100,000
贷:署理事务财物或受托代销产品 100,000
借:署理事务负债或受托代销产品款 100,000
贷:应付账款——托付企业 100,000
(3)按合同协议价将金钱交给托付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托付企业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二、收取手续费办法
即依据所供销的产品数量向托付方收取手续费的出售办法。关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践上是一般劳务收入。
因而,托付方在宣布产品时一般不该承认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承认出售产品收入;而受托方应在产品出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好的办法核算承认的手续费承认收入。
【例】甲公司托付乙公司出售B产品1000件,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给顾客,乙公司按价格的10%收取手续费,该产品本钱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实践出售时,即向买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该产品的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1、托付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出产品时
借:宣布产品 80,000
贷:库存产品 80,0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事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事务本钱 80,000
贷:宣布产品 80,000
借:出售费用 1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
2、受托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到产品时
借:署理事务财物(或受托代销产品) 100,000
贷:署理事务负债(或受托代销产品款) 100,000
(2)对外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付账款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 17000
借:署理事务负债(或受托代销产品款) 100,000
贷:署理事务财物(或受托供销产品) 100,000
(4)付出货款并核算供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07,000
主营事务收入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