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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的一般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17:00
《刑事诉讼法》规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调取依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照实供给依据。听讼网小编将在下文为您回答搜集依据的一般准则,欢迎阅览!
搜集依据的一般准则
搜集依据应遵循以下准则:
1.搜集依据有必要自动、及时。
发作刑事案件拨打110,差人会当即出警。报案越及时,搜集依据月及时。司法实践中,延误依据搜集多是由于当事人报案不及时。时刻久了,损伤现场现已不存在,目睹证人难找到,损伤行为与精神病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公安机关取不到有罪依据,无法立案。
2.搜集依据要有意图,有方案。
发作凶杀案,先要在与失主有恩怨的人中排查,经过排查逐步缩小置疑圈,确认要点嫌疑人。
跟着状况改变,意图和方案要跟着改变。
3.搜集依据要客观、全面。
客观,便是对立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全面,即要搜集证明嫌疑人有罪的依据,也要搜集证明嫌疑人无罪的依据。
4.搜集依据要深化、详尽。
5.依靠大众与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
依靠大众是由于任何违法都会留下痕迹。找更多的人查询,能搜集到的头绪就越多,了解案情就越全面。而不是将未经审判是置疑通知大众,鼓动不明真相的大众喊标语,以言论压司法。
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取证和辨别依据真伪。
6.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留意保存隐秘。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禁止刑讯逼供和以要挟、诱惑、诈骗以及其他不合法办法搜集依据。
7.依据有必要及时固定,妥善保存。
原始依据不能长时间保存或许不能附卷保存的,及时摄影、仿制,并做具体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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