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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16:00

「案情简介」原告:北京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案由:不正当竞争胶葛1997年11月,北京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洪恩公司)开发完结《股神》软件并由清华大学出书社出书,该软件在北京连邦软件公司(以下简称连邦公司)及其连锁专卖店均有出售,自1997年12月至1999年9月,《股神》软件在连邦公司PC软件出售分类排行榜中在一守时期内出售量位居前列。自1998年8月至1998年12月,金洪恩公司接连在《电脑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等新闻媒体上刊登广告,宣扬介绍软件产品,其间包含《股神》软件。1999年4月20日,金洪恩公司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股神》软件著作权挂号,软件简称为《股神》。1999年4月28日,金洪恩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注册了"股神"商标,核定运用产品为第九类计算机硬件。1999年12月28日,金洪恩公司亦获得了由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质量认证小组颁布的《北京市软件产品证书》,产品称号为《股神》。2000年3月27日,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以下简称惠斯特中心)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定委员会)提出恳求,以"股神"商标注册不妥为由恳求吊销该注册商标。2000年5月12日,商标评定委员会正式受理了该评定恳求,现尚无终审成果。2000年4月10日,商标局受理了金洪恩公司的第2000045415号注册恳求,金洪恩公司称该恳求内容为将"股神"商标的核定运用产品扩展至计算机软件。1999年4月6日,惠斯特中心与案外人电子工业出书社缔结电子出书物出书合同,托付电子工业出书社出书《股市经典》剖析体系,仿制数量为20 000盘,零售价为128元。自2000年年头起,惠斯特中心开端在其《股市经典》软件外包装上标明"股神2000暨《股市经典》千禧版"、"该软件是第2代干流炒股软件",并在《电脑报》、《电脑商情报》上刊登了广告,注明"股神2000"零售价为38元。惠斯特中心一起还在其国际互联网网站(网址为http://www.hst.com.cn)主页上宣扬出售该软件,并均以"股神2000"作为链接标识,从该网站上亦可下载《股市经典》晋级版软件,但需在主页上点击"股神2000晋级版"栏目。金洪恩公司遂以惠斯特中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金洪恩公司的《股神》软件与惠斯特中心的《股市经典》软件在内容上并不相同,两边所用"股神"二字的字体亦不共同,但读音上并无不同;惠斯特中心在庭审期间亦提交了连邦公司软件排行榜用于证明其《财神2000》软件的商场影响。「当事人的诉辩建议」原告金洪恩公司诉称,1997年11月,原告自主开发研发并由清华大学出书社出书了股市操作类软件产品《股神》,该软件自面世以来,一向坐落同类产品出售量前列,占有适当的商场份额,且有较高的闻名度,已成为闻名产品。1999年4月28日,原告获得第1268788号商标注册证,对"股神"商标在第九类产品范围内具有商标专用权。1999年4月,被告出书了名为《股市经典》的软件产品,自2000年今后,被告在该软件产品外包装上冠以"股神2000"的称号,而其内装光盘外表印制的称号仍为"股市经典"。
一起,被告又在其公司网站的主页上对其《股市经典》产品以"《股神》2000"暨"《股神》2000盛大上市"的字样加以宣扬。被告的上述行为,使顾客将《股市经典》误认为《股神》的晋级换代产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1、当即中止出售《股神2000》产品,毁掉一切《股神2000》的包装、装潢,并删去其网站主页上的不实宣扬;2、揭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其网站主页以及《电脑报》、《电脑商情报》上登载致歉声明;3、补偿经济损失20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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