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10:47发布部分: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有关规则,结合我省实践情况,制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期(从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核算)在10年以上的,在享用“税法”规则2年免征,3年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当地所得税;实践运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的当地所得税税款。 第三条 国家对港口、码头号项目给予更长期限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当地所得税也给予相同期限的免征优惠。 第四条 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国家规则延伸3年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相应免征当地所得税。 第五条 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量到达当年企业产品产量0%以上,契合国家规则享用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相应免征当年当地所得税。 第六条 在山区县(区)举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当地所得税。 第七条 其他企业因特殊情况需求免征或减征当地所得税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阅后,逐级上报省税务局同意。 第八条 1991年7月1日曾经处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持续按省人民政府曩昔公布的有关当地所得税减免规则履行到合同期满停止。但外商投资企业按“税法”规则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按本规则交纳当地所得税。 第九条 本规则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曩昔公布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当地所得税规则一起废止。 第十条 本规则由省税务局担任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