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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16:40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令法令
婚姻法》第46条规则:
“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施行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说(一)》
第1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伤、绑缚、摧残、强行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其他手法,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损伤结果的行为。”
第2条“有爱人与别人同居的景象,是指有爱人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继续、稳定地一起寓居。”
第28条“损害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力损害赔偿。触及精力损害赔偿的,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则。”
第29条“损害赔偿职责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爱人。人民法院判定禁绝离婚的案子,关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恳求不予支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申述离婚而独自根据该条规则提起损害赔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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