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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1 08:35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决议对违法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越十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决议对违法嫌疑人取保候审,案子移交人民检察院检查起诉后,关于需求持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处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从头核算并奉告违法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五十七条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止对案子的侦办、检查起诉。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许发现不应当追查违法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免除或许吊销取保候审。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五十九条 免除或许吊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定见,部分负责人审阅,检察长决议。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六十条 免除或许吊销取保候审的决议,应当及时告诉履行机关,并将免除或许吊销取保候审的决议书送达违法嫌疑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告诉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六十一条 违法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矩,或许发现不应当追查违法嫌疑个刑事责任的,改变、免除或许吊销取保候审时,应当告诉公安机关交还保证金。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六十二条 违法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违法嫌疑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以为取保候审超越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免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在七日以内检查决议。经检查以为超越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同意后,免除取保候审;经检查未超越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议对违法嫌疑人监督居住,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决议对违法嫌疑人监督居住,案子移交人民检察院检查起诉后,关于需求持续监督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处理监督居住手续。监督居住的期限应当从头核算并奉告违法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七十一条 在监督居住期间,不得中止对案子的侦办、检查起诉。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七十二条监督居住期限届满或许发现不应当追查违法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免除或许吊销监督居住。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七十三条 免除或许吊销监督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定见,部分负责人审阅,检察长决议。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七十四条 免除或许吊销监督居住的决议应当告诉履行机关,并将免除或许吊销监督居住的决议书送达违法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七十五条 违法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违法嫌疑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以为监督居住超越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免除监督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 在七日以内检查决议。经检查以为超越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同意后,免除监督居住;经检查未超越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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