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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分案的审查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07:59
在一件请求需求分案的情况下,对分案的检查包含对分案请求的检查以及对分案今后的原请求的检查,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
(1)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分案请求的内容不得超出原请求揭露的规模。不然,检查员应当要求请求人进行修正。假如请求人不修正,则检查员能够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则,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则为理由驳回该分案请求。
(2)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一件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应当告诉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请求进行修正。也就是说,在该期限内将原请求改为一项创造或许归于一个总的创造构思的几项创造。一起应当提示请求人留意:无正当理由期满未答复的,则该请求被视为撤回;无充沛理由对原请求不改为具有单一性的请求的,检查员能够按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为理由驳回该请求。相同,关于原请求的分案请求不符合单一性规则的,也应当按上述方法处理。
(3) 除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进行检查之外,其他的检查同对一般请求的检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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