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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发票的证明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07:56
生意合同纠纷----发票的证明力
司法实践傍边,关于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生意合同傍边的证明力问题,一直是个难点和争议问题。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意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对此有了清晰的规则。
该解说第八条规则,“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材料证明其已实行交给标的物责任,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供给其他依据证明交给标的物的现实。
合同约好或许当事人之间习气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据,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现已实行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的在外。
律师主张:生意合同的签定、实行,应该尽可能的保存依据,单纯是持有发票会,很可能由于依据不足承当败诉的危险。一起,最好在合同中约好交给货品、交给货款以及开具发票的先后顺序。
由于:1,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身只能是买卖两边的结算凭据;2,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标的物现已交给;3,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货款现已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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