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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应该怎样进行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11:44
【问题】
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应怎么处理?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交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告诉》(国税函[2003]962号)中规则:
“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发作出售货品、供给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作销货退回、出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过错等状况,视不同状况别离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销货方假如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并且尚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报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报废”字样,并顺次粘贴在存根联后边,一起对防伪税控开票子体系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报废处理。假如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则有必要经过防伪税控体系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据,不得报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据。
销货方假如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今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管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概经过防伪税控体系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据,不得报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据。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讨取折让证明单》的,一概经过防伪税控体系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据,不得报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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