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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20:41

(一)本罪与非罪的边界
1、区别合法行为与违法的边界。依据《渔业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则,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捉或许运用禁用的渔具、捕捉办法,或许捕捉重点维护的渔业资源种类,只需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即为合法,不构本钱罪。
2、区别一般违法行为与违法的边界。不具备情节严峻的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的行为,如未按渔业法规则获得捕捉许可证而私行进行捕捉,数量不大的;运用禁用的渔具和办法捕捉水产品但未形成严峻危害结果的;偶然违背捕捉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等方面的规则进行捕捉的,归于一般违法行为,没有构成违法,由渔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情节是否严峻,是区别两者的规范。
(二)本罪与盗窃罪的边界
两罪在片面成心的形状上是相同的,仅仅成心的内容不同。不合法捕捉水产品成心的内容是明知不合法捕捉的行为违背维护水产资源法规,仍成心为之;盗窃罪成心的内容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而为的隐秘盗取的行为。因此说明晰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与盗窃罪是性质不同的违法,区别是:
1、客体不同。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归于损坏环境资源维护的违法;后罪侵略的客体是公私资产的一切权,归于侵略产业的违法。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违背国家维护水产资源法规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的行为,而盗窃罪为以隐秘办法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的行为。因此在实践中,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水面或别人承揽的渔塘中,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并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峻结果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3、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既包含自然人又包含单位,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4、违法目标不同。本罪的目标是除了宝贵水生动物以外的一切水产品资源,具有特定性,盗窃罪的目标则规模广泛,包含一切的公私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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