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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09:10
提存是消除债款的一种准则,债款人在满意必定的条件下,能够向法院请求,将实行债款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些来消除自己的债款。那么提存发作什么法令效能?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各位读者进行回答。
一、提存是什么意思
提存,指因为债款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给合同标的物时,债款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除债款的准则。交给合同标的物的债款人为提存人;债款人为提存领受人;交给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树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提存准则的树立,使债款人及时了断债款联系,防止发作推迟实行的新债款,有利于维护债款人的利益。
二、提存的法令效能是什么
提存发作以下效能:
1、在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债款债款因提存而消除,债款人不再负清偿职责,提存物的一切权转归债款人。《合同法》第103条规则,“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危险由债款人承当。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款人一切。提存费用由债款人担负。”《合同法》第102条规则,“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款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款人应当及时告诉债款人或许债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提存机关负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责任,提存人能够凭法院的判定、裁决或许提存之债现已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提存机关表明扔掉提存物的,提存人能够取回提存物,但应担负提存费用。
3、在提存机关与提存受领人之间。依据《合同法》第104条的规则,债款人可随时收取提存物,但债款人对债款人负有到期债款的,在债款人未实行债款或供给担保前,提存部分依据债款人的要求应回绝其收取提存物。债款人应在规则的期间内收取提存物。依据《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的规则,债款人收取提存物的权力,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除,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一切。
三、提存的条件
1、提存主体合格。提存触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机关和提存受领人。其间,提存人是债款人或其代理人、使用人,他有必要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在我国,提存机关主要是指公证机关,还包含公安机关、法院、银行等;提存受领人是债款人或许能进行受领的第三人。
2、提存的合同之债有用且已届实行期。无效债款不能实行,当然也不能提存;而合同债款尽管有用,但未届实行期时,债款人也不能提存,不然就归于提早实行,构成违约。
3、有合法的提存原因。提存的意图在于消除合同权力责任联系,是以向提存机关交给标的物来替代向债款人的实行,因而,只要有合法原因才可提存,而不能由债款人恣意提存。依据《合同法》第101条的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难以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依法办理提存:
(1)债款人无正当理由回绝受领。在债款人实行不适当的情况下,债款人回绝受领有正当理由,债款人就不能提存。
(2)债款人下落不明。债款人下落不明,包含债款人地址不清或不详,债款人经过正常途径无法得知,然后无法向债款人实行的景象。假如债款人尽管下落不明,但债款人仍可实行债款的,如债款人可向债款人的代理人或第三人实行,那么债款人就不能提存。
(3)债款人逝世未确定继承人或许损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令规则的其他景象。除以上原因外,凡法令规则其他能够提存的景象的,当事人提存的,便是有合法的提存原因。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好以提存方法给付的,债款人也可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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