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最有利的管辖法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23:43
2012年6月2日在J县发作一交通事端,Z先生受伤,闯祸车辆有两辆,一个负事端首要职责,一个负事端非必须职责。负首要职责的车辆与当事人不在同一县内,首要职责车辆登记为N市,负非必须职责的车辆与当事人系同一县城,即S县城。就该案而言,当事人能够挑选J县(事端发作地)、N市某区和S县人民法院(被告所在地)进行诉讼。Z先生找至黄振宇律师并黄振宇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黄振宇律师通过剖析,主张其挑选S县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黄振宇律师主张向S县法院进行诉讼的原因如下:1、S县法院系当事人所在地法院,间隔较近,诉讼较为便利。2、其他两个法院均间隔较远,路程费用由其他相关费用较高,就我国现行相关法令,该费用又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撑。故而应先择花费较小费用的S县法院,以更大极限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遵从了黄振宇律师的主张,挑选了S县法院进行了诉讼,并且经向S县法院请求查封了被告的车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