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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协议无效应否获得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22:37
案情
2012年4月10日,万某与乔某经洽谈达到离婚协议:万某与乔某自愿离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115平米房子归万某全部,万某给付乔某45万元,协议签定时付28万元,余款17万元于2012年9月底付清;夫妻共同产业中的全部家电及其它日子物品归乔某全部。次年11月14日,万某持离婚协议书向法院提起诉讼,乔某辩论的内容与协议书根本共同,但却以万某未付出17万元为由反悔不赞同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乔某不能生育未照实奉告万某,是导致两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万某要求与乔某离婚的建议,应予支撑。法院判定两边离婚的一起,依照两边所签协议的内容对产业进行了切割。
不合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依据《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则,“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令的规则。”离婚协议归于“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故协议内容无效,法院不应按协议的内容作出判定。
第二种定见以为,离婚协议中触及夫妻人身联系条款是无效的,但其间触及产业联系的条款则是附收效条件的协议,在判定离婚的条件下是有用的,应当依照协议书的内容进行产业切割。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8条第1款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效能。”尽管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现实现已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承认,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作法令效能。但咱们仍可从中看到该司法解说对离婚协议中触及产业联系条款的效能的有条件的承认,即离婚协议中触及产业切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法院判定两边离婚,不是因为两边签定了离婚协议书,而是因为乔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照实奉告万某,然后导致两边感情破裂。关于原、被告两边达到的关于产业切割的协议,因为与乔某向法院提交的辩论状也与离婚协议内容根本相同,两者彼此印证,能够以为是两边意思的实在表明,且不违背法令规则,故合法有用,法院应当予以承认。乔某关于协议无效的建议,因没有向法院提交协议签定时存在钳制或许诈骗等可改变或可吊销的相关依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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