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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查交通肇事行为的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19:34
怎么查询交通闯祸行为的成果
路途交通事端是指车辆在路途上因差错或许意外形成的人身伤亡或许产业损失的事情,跟着车辆的增多,路途交通事端也有逐年递加的趋势。
2004年11月5日,孙某驾驭私自改装的拖拉机超载拉水泥管,途中将拖拉机停在公路东侧,到路旁小吃部吃饭。该拖拉机未设警示标志,无屏闪灯、后尾灯和示宽灯。18时许,李某驾驭摩托车与孙某拖拉机相撞,受伤倒地。孙某与其儿子出来见李某倒在拖拉机边招手呼救,紧张开车逃离现场。后由目睹证人张某报案,李某19时40分被送进邻近医院,经抢救于21时5分逝世,确诊成果为因交通事端形成肝表决裂、失血性休克逝世。交警部门确定,孙某肇过后驾车逃逸,负事端首要职责,李某负事端非有必要职责。上述事实有多位目睹证人证言、公安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及事端查验判定和现场勘查图、医疗机构死因证明等。
本案在法令适用上存在较大不合:一种定见以为,交通闯祸逃逸致人逝世有必要以逃逸前行为构成交通闯祸罪为条件;另一种定见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规则,不需要逃逸前行为构成交通闯祸罪而是以逃逸致人逝世的成果直接科罪。
笔者以为,上述定见均为不当。判别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应严厉依照违法的根本特征和违法的构成要件来进行。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则:交通闯祸罪指违背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作严重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交通闯祸罪是成果犯,这种成果不是闯祸行为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而是事端的终究成果。就本案而言,假如将闯祸过程中阶段性的成果作为整个闯祸行为的成果来看,事端发作时,李某并未当场逝世而在招手求助,即便孙某在事端中承当首要职责,因其逃逸时李某未死,依据现行法令及司法解说孙某逃逸前行为不构成交通闯祸罪,又由于因逃逸致人逝世是交通闯祸罪的加剧情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根本罪不成立谈何加剧所以,孙某在此案中不构成违法不该承当任何刑事职责。以此科罪量刑必定得出差错的结论。
假如以交通闯祸行为中某一情节来科罪量刑也是差错的,有悖于我国刑法违法的根本理论。假定本案孙某车况合格,泊车不违法在光线好的情况下,李某追尾撞了孙某的拖拉机而受重伤,孙某怕承当法令职责驾车逃跑致李某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独自依据《解说》第五条“行为人在交通肇过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来定孙某承当交通闯祸罪,同样是差错的。由于孙某在此起事端中没有差错,不符合刑法违法构成的片面要件。
正确的剖析问题与适用法令的办法是,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作为交通闯祸罪的根本规范,先检查交通事端及行为人的损害成果,将闯祸逃逸和因逃逸致人逝世作为交通闯祸罪的两个加剧情节,在此基础上科罪量刑。
依据这一剖析,笔者以为,孙某的行为严峻违背了交通法规,发作了严重交通事端,形成李某逝世和车毁的严峻成果,构成交通闯祸罪。一起,孙某的行为存在交通闯祸逃逸和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加剧情节:李某是因交通事端致内脏决裂失血性休克逝世。经咨询我国闻名医学专家,均表明肝脏决裂,如医治及时应不至于逝世。本案事端发作的时刻是冬天,地址间隔医院很近,孙某逃逸导致被害人李某丧失了最佳的医治机遇。现有依据证明,孙某是明知发作了交通事端,也可推定出孙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人受伤而紧张逃跑,因而被害人的逝世是孙某逃跑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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