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03: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托付评价、拍卖和变卖作业的若干规则
(2009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6号)
为标准人民法院托付评价、拍卖和变卖作业,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令的规则,结合人民法院托付评价、拍卖和变卖作业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能办理部分担任本院的托付评价、拍卖和流拍产业的变卖作业,依法对托付评价、拍卖安排的评价、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 依据作业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价、拍卖和变卖作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产业进行评价或拍卖时,能够托付产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揭露、公正、择优的准则编制人民法院托付评价、拍卖安排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托付评价、拍卖安排名册,应当先期布告,清晰入册安排的条件和评定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编制托付评价、拍卖安排名册时,由司法技能办理部分、审判部分、履行部分组成评定委员会,必要时可约请评价、拍卖作业的专家参与评定。
第六条 评定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托付评价、拍卖名册的安排,应当从资质等级、作业诺言、运营成绩、执业人员状况等方面进行检查、打分,按分数凹凸通过初审、公示、复审后承认进入名册的安排,并对名册进行动态办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挑选评价、拍卖安排,应当在人民法院托付评价、拍卖安排名册内采纳揭露随机的方法选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挑选评价、拍卖安排,应当告诉审判、履行人员参与,视状况可约请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监督。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挑选评价、拍卖安排,应当提早告诉各方当事人参与;当事人不参与的,人民法院可将挑选安排的状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 评价、拍卖安排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安排出具托付书,托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托付的要求和作业完结的期限等事项。
第十一条 评价、拍卖安排承受人民法院的托付后,在规则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结托付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免除托付,从头挑选安排,并对其暂停备选资历或从托付评价、拍卖安排名册内开除。
第十二条 评价安排在作业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早告诉审判、履行人员和当事人参与,当事人不参与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评价安排勘验现场,应当制造现场勘验笔录。
败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承认。
第十三条 拍卖产业通过评价的,评价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存价;未作评价的,保存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承认。并应当咨询有关当事人的定见。
第十四条 审判、履行部分未经司法技能办理部分赞同私行托付评价、拍卖,或对流拍产业进行变卖的,依照有关纪律规则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能办理部分,在安排评定委员会检查评价、拍卖入册安排,或挑选评价、拍卖安排,或对流拍产业进行变卖时,应当告诉本院纪检监察部分,纪检监察部分可视状况派员参与。
第十六条 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2009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16号)
为标准人民法院托付评价、拍卖和变卖作业,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令的规则,结合人民法院托付评价、拍卖和变卖作业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能办理部分担任本院的托付评价、拍卖和流拍产业的变卖作业,依法对托付评价、拍卖安排的评价、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 依据作业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价、拍卖和变卖作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产业进行评价或拍卖时,能够托付产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揭露、公正、择优的准则编制人民法院托付评价、拍卖安排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托付评价、拍卖安排名册,应当先期布告,清晰入册安排的条件和评定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编制托付评价、拍卖安排名册时,由司法技能办理部分、审判部分、履行部分组成评定委员会,必要时可约请评价、拍卖作业的专家参与评定。
第六条 评定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托付评价、拍卖名册的安排,应当从资质等级、作业诺言、运营成绩、执业人员状况等方面进行检查、打分,按分数凹凸通过初审、公示、复审后承认进入名册的安排,并对名册进行动态办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挑选评价、拍卖安排,应当在人民法院托付评价、拍卖安排名册内采纳揭露随机的方法选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挑选评价、拍卖安排,应当告诉审判、履行人员参与,视状况可约请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监督。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挑选评价、拍卖安排,应当提早告诉各方当事人参与;当事人不参与的,人民法院可将挑选安排的状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 评价、拍卖安排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安排出具托付书,托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托付的要求和作业完结的期限等事项。
第十一条 评价、拍卖安排承受人民法院的托付后,在规则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结托付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免除托付,从头挑选安排,并对其暂停备选资历或从托付评价、拍卖安排名册内开除。
第十二条 评价安排在作业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早告诉审判、履行人员和当事人参与,当事人不参与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评价安排勘验现场,应当制造现场勘验笔录。
败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承认。
第十三条 拍卖产业通过评价的,评价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存价;未作评价的,保存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承认。并应当咨询有关当事人的定见。
第十四条 审判、履行部分未经司法技能办理部分赞同私行托付评价、拍卖,或对流拍产业进行变卖的,依照有关纪律规则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能办理部分,在安排评定委员会检查评价、拍卖入册安排,或挑选评价、拍卖安排,或对流拍产业进行变卖时,应当告诉本院纪检监察部分,纪检监察部分可视状况派员参与。
第十六条 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