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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07:47
醉驾是非常风险的行为,醉驾可能会形成很严峻的结果,假如驾驭员由于醉驾出了事端那么会遭到很严峻的处分,乃至终身都不能开车还要坐牢,醉驾不予申述的法律意见书,听讼网小编整理了“醉驾不予申述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关于醉酒驾驭的,确认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院无权对酒驾的犯罪行为作出不申述决议。酒驾被申述是确认的,不存在例外情况。
别的,关于酒驾,法律上是零忍受的,法院在量刑时一般均会判处实刑,不适用缓刑。
不申述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
贵院审查申述的何x涉嫌介绍卖淫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受犯罪嫌疑人何x及其家族托付,担任何x的辩护人,通过会晤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选用:
一、犯罪嫌疑人何x在本案中并没有直接打电话给卖淫女,何x没有介绍卖淫的直接行为,何x也没有任何牟利的行为。何x到该旅馆上班不到三个月,且有正式工作,不是专门以介绍卖淫为业。尽管她自己在进程中有一些不良言语和行为,可是仍是归于情节明显细微的行为,其片面恶性不大,还没有到达构成犯罪的规范和严峻情节。
二、犯罪嫌疑人何x被选用强制措施后,已深入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峻性和违法性,并真挚悔罪。考虑到该女孩涉世不深,误入歧途,且其是家中独女,上有年逾六旬且身患严峻疾病的爸爸妈妈需求照料,因而,本案假如对何x从宽处理,更有利于抢救和教育犯罪嫌疑人,到达刑法中赏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底子意图。
三、本案公安侦办进程存在严峻的违法景象,据以确认犯罪事实的依据存在严峻瑕疵。
本案的发作是在公安机关所属的治安大队便衣警察假充嫖客诱惑相关人员作出了违法的言行,治安大队便衣警察在本案中的行为,也即俗语所说的“垂钓”,这种侦办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存在着严峻的程序违法。可以说,没有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诱惑和诈骗行为,即不会有本案的发作。尽管说公安机关所属的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行为的动机和起点可能是好的,可是在违法犯罪行为还没有发作时,选用该种行为进行对违法犯罪进行诱惑,是法律所严厉制止的;公安人员作为侦办机关的公务人员,该种行为也是工作道德所不允许的。因而,严厉来讲,在本案中,据以确认犯罪事实的依据即所谓的“证人证言”,即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陈说,由所以侦办机关内部人员的陈说,依据侦办逃避的准则,其作为依据存在严峻瑕疵。
综上所述,咱们恳请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查申述中,结合上述情节,对犯罪嫌疑人何x作出不予申述或免予申述的处理,敬请选用。
此致
还礼
广东××师事务所
××律师
2009年10月19日
关于你提出的“醉驾不予申述的法律意见书”问题,听讼网小编现已整理出来了,由于醉驾引起的事端是不会不申述的,所以即便有醉驾不予申述意见书一般也不会予以选用,酒驾被申述是确认的,不存在例外情况,跟况且醉驾了,有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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