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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暂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19:19

1996年5月31日省人事厅发布 粤人任[199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公事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事员部队,促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依据《国家公事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事员辞去职务解雇暂行规则》,结合我省实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事员辞去职务,是指国家公事员依照法令、法规规则,请求停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委任联系。
第三条 解雇国家公事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令、法规规则,免除其同国家公事员的委任联系。
第四条 国家公事员的辞去职务解雇,必须坚持脚踏实地的准则,严厉依照规则的条件和程序处理。
第二章 辞 职
第五条 国家公事员要求脱离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事员职务,能够向任免机关请求辞去职务。
第六条 国家公事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辞去职务:
(一) 在触及国家安全、重要秘要等特别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未满解密期的;
(二) 重要公事没有处理完毕,并且须由自己持续处理的;
(三) 由安排遴派或出资参与训练后,未满规则服务年限的,与单位签订了服务协议(含聘任),未满规则服务年限的;
(四) 新选用的国家公事员,试用期满后正式任职未满三年;
(五) 正在承受检查的;
(六) 其他原因不宜辞去职务的。
第七条 国家公事员辞去职务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 由自己向所在单位提出辞去职务请求,填写《国家公事员辞去职务请求表》;
(二) 所在单位提出定见,依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 任免机关批阅,并将批阅成果以书面形式告诉呈报单位及请求辞去职务的公事员。
第八条 国家公事员提出辞去职务请求后,所在单位或部分应当在接到辞去职务请求表的三个月内予以批阅。逾期未予批复的,视为赞同辞去职务,任免机关应予处理辞去职务手续。 国家公事员在辞去职务批阅期间或法规规则不得辞去职务的,不得私行离任。对私行离任的,给予开除处置,禁绝从头选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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