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环境利益:环境保护法的核心范畴与完善重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21:58
【摘要】环境保护法的价值方针是人与自然调和,人与自然调和的本质是人的全面开展,人的全面开展要求环境利益平衡,怎么平衡环境利益是环境法制建设的要害。环境权的本质是与环境相关的传统私权,其着眼于个人私益,无法完成环境利益平衡,不能成为环境法的中心。人关于环境的利益只能以法益的方式为法令所认可与保护,其法令落脚点是大众环境利益。大众环境利益既能给现行环境法令准则以合理解说,又能对未来环境法制构建供给详细辅导,是环境法的中心领域与准则柱石。经过大众环境利益的保护可以有用完成环境利益平衡。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不足之处在于公益保证不力。环境保护法修正,应以大众环境利益为中心,侧重政府环境职责准则和大众环境参加准则的完善。【要害词】人与自然调和\';大众环境利益;环境权;中心领域;修正【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现行环境保护法不适应可持续开展与调和社会构建的实际需求,急需修正。对此,学界已有一致。但是,环境保护法终究往哪改,怎么改?却是一个聚讼纷纭的问题。而我国现在面临环境资源问题的多样性,比如环境污染、资源缺少、能源危机、水土流失、森林锐减、犁地损失、生物多样性危害、海洋污染与生态损坏等,也令人颇有目不暇接、措手不及之感。面临这些表现各异但均含义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作为环保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终究怎么作为,才干既对问题解决有所裨益,又不至于沦为许多问题的拼盘、杂烩?怎么才干将别离适用于不同领域的内容各异的环保诸准则统摄到环境保护法这一基本法之下,又不失其完整性和逻辑一致性?怎么可以在一部基本法中对下位的各环保单行法作出纲举目张的规则以使我国整个环境保护法令系统真实成为方式上逻辑连接、内容上调和一致的全体?对此,要害在于在清晰环境保护法的价值方针的基础上,找准环境法的中心领域,以此作为准则切入点,紧紧围绕该中心来建构和完善详细准则。由于咱们现在不是随便创设环境保护法令准则系统,而是在各环保单行法现已较为齐备的基础上对环保基本法进行调整、完善,因而,环境保护法的准则中心有必要可以一起满意两个条件:(1)有必要可以对既有环境保护法令准则作出逻辑一贯的合理性解说;(2)有必要可以对未来环境法的准则构建提出清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辅导。那么,现行环境保护法修正、完善以及未来环境法制建设所依凭的中心领域终究是什么呢?本文在此作一探寻。一、为什么保护环境?-人与自然调和的哲学阐释与环境法的价值方针(一)人与自然调和:环境法的价值方针关于环境法的价值理念,学界一般认为是可持续开展,但这种一致是否正确,值得商讨。可持续开展关于环境法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但是,可持续开展并非一个终极的目的性概念。由于无论是经济、社会环境的调和开展”仍是既满意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世后代满意其需求的才能构成威胁的开展”都是对进程的描绘,而非真实成果的界定。可持续开展自身并没有为环境法供给一个可资参阅的清晰路标,而仅仅指明晰行程中的注意事项,它不是终极的、完全的价值描绘,没有本质的方针指向,因而其自身无法成为对环境法制的建构具有实际含义的价值理念。即使当今简直绝大多数学者都承受可持续开展作为环境法的价值方针,许多国际环境法令文件也承认和阐释了这一观念,但仍然改动不了其仅具有一种虚化的价值宣示含义,无法供给详细辅导的现实。有学者在对现有法令价值进行批评基础上所提出的生态价值目的论”以及被其所指责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倒确确实实都表现了具有终极性的价值诉求,但无论是生态中心主义的生态利益,仍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人类利益,都明显不适合作为环境法的价值方针。后者一贯被认为是现代环境危机的本源,[1]而前者则代表了一种无法付诸实践的生态乌托邦。并且二者互不相让的表相背面实际上隐藏着相同的价值预设,即人的利益与生态利益的敌对:二者的争辩焦点在于是为了人而抹煞所谓生态的利益仍是为了所谓生态利益而献身人的利益,这在根本上都是以人与自然的敌对为条件的。这种非此即彼的理念明显不是着重调和、一致的环境法所应具有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