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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能否继承遗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03:30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能否承继遗产?
【事例】
【案情介绍】
叶某与程某是夫妻联系,夫妻婚后长时间未生育,2006年在叶某不知情的状况下,程某背着他接受了人工授精手术并怀孕,后叶某知道了,急迫要求程某堕胎,未果。2007年程某生下小孩,叶某母亲到这对夫妻家知晓后,发作剧烈的家庭对立,叶某在争持中因心脏病发作逝世,叶某母亲坚持:程某所生小孩不享有承继权,程某以为享有。现程某作为原告告到法院:恳求婚生子女的承继权。
【案情整理】
依据《承继法》第五条规则,在无遗言的状况下,依照法定承继开端承继。本案中,死去的叶某没有遗言,故适用法定承继。依据《承继法》第十条规则,有承继权的榜首顺位承继人为“爱人、子女、爸爸妈妈”。此中子女指与被承继人构成法令联系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联系的继子女。故本事例中,女方所生之小孩是否享有承继权,能否承继遗产得视此小孩是否与男方构成法令上的父子联系。
【疑问】
女方经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能否承继遗产呢?
【回答】
在本案中,2006年在叶某不知情的状况下,程某背着叶某接受了人工授精手术并怀孕。依据法令对人工授精的界定,人工授精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授精”,是选用人工授精方法,将老公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异质授精”是将非老公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因为程某是在叶某不知情的状况接受了人工授精手术并怀孕。故可确认此为异质授精,叶某与此孩子无血缘联系。
在叶某知道后,便急迫要求程某堕胎,并且在生下小孩之后发作剧烈的家庭对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令地位怎么确认》的复函第三款规则,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假如妻子未经老公赞同,选用别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老公无法令上的父子联系。因为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程某未经老公赞同,选用别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而该叶某也一向不接受,故该所生小孩与叶某没有法令上之父子联系。
因为所生小孩与叶某无法令上之父子联系。不符合《承继法》第十条中规则的条件。故程某经过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不享有承继权,不能承继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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