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应否按银行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03:01案情]:
2003年10月2日,刘某向谢某告贷58000元,其时两边签定《还款协议》约好“刘某向谢某所借58000元在2003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超越2003年12月20日没有还清所告贷项,则告贷期内按银行利率的四倍核算利息”。后刘某未能准时还款,谢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归还告贷,并按约好付出利息。
[不合]:
一种定见以为,刘某不该付出利息。理由是,刘某与谢某就利息的约好是不清晰的,“按银行利率的四倍核算利息”中,既没有约好依何银行的利率为准,也没有约好是依银行的何种利率核算利息。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则,自然人之间的告贷合同对付出利息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视为不付出利息。而刘某与谢某的约好按何银行、何种利率核算利息是不清晰的,归于对付出利息约好不清晰,应视为不付出利息。
一种定见以为,刘某应当付出利息。理由是,刘某与谢某之间的“按银行利率的四倍核算利息”的付出利息的约好是清晰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则针对的是应否“付出利息”的约好没有或不清晰的状况,而不是利息的核算方法没有或是不清晰。就本案而言,两边在约好时对应当付出利息是有清晰的意思表明,而由于两边的表述的问题导致了对怎样核算利息不清晰,这明显不归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说的可“视为不付出利息”景象。
[剖析]:
笔者赞同后一种定见,刘某应当付出利息。
首先从民法原理上来剖析。民法用于标准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相等主体的权力、责任联系,是调整民事日子的法令,它与调整政治日子的公法所应遵从的基本原理(国家毅力决议)是不相同的,民法所遵从的的基本理论是私法自治,也就是说意思自治,即经济日子和家庭日子中的全部民事权力责任联系的建立、改变和消除,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已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涉。当然,这种私法自治是建立在不违背强制或制止规则的根底之上的。在本案中,刘某与谢某签定的《还款协议》完全是出于两边自愿,所约好的内容也无与强制或制止性规则相背,咱们说,这种约好是具有束缚效能的。
相同,民法还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责任时,遵从诚笃信用的品德原则,也即民法的诚笃信用原则,这一原则在各国民法上在都有明文规则,现代民法将诚笃信用原则以为是帝王条款。再回过头来看本案引发纷争的这句“按银行利率的四倍核算利息”,咱们复原刘某与谢某签定协议时的原意,谢某将58000元借给刘某,要求刘某在2003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如果在期限内没有还清,那么,所借给刘某的58000元就要核算利息,并且刘某对谢某的这番意思也是赞同的。刘某对告贷的许诺是在期限内还款,未还的话,告贷就可以核算利息。至于这利息怎样核算,刘某与谢某的约好是“按银行利率的四倍核算利息”。在此,依据私法自治和诚笃信用原则,刘某没有在规则的期限内还清告贷,理应向谢某付出利息,由于未还清告贷就形成要付出利息的结果是刘某在签定协议时就明知的,诚笃信用原则的一个重点是一旦当事人在设定某种权力责任联系后,这种意思表明是不具吊销性的,除非这种建立是当事人在不自愿的状况下被逼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