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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杰与义马鑫麒麟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19:54

陈俊杰与义马鑫麒麟大酒店办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子买卖合同胶葛
原告:陈俊杰
被告:义马鑫麒麟大酒店办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麒麟大酒店)
原告诉称,2008年3月24日,原、被告经充沛洽谈,签定了房地产转让协议,原告将其坐落义马市千秋路西段同心桥东南侧的房产转让给被告。房产建筑面积8200.4平方米转让费1400万元。协议约好2008年3月24日付出500万元;5月20日付出300万元;9月20日付出200万元;11月20日付出200万元;12月底前付清余款200万元。一起约好,若到期不付款,按银行利率的三倍赔付原告。协议签定后,原告按合同约好将上述房产过户给了被告,被告付出了前期金钱合计800万元,但剩下600万元至今未付,在原告方的催要下,被告仍不予偿还。无法之下,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求依法判令被告付出房子转让费600万元;承当逾期付款给原告构成的丢失80万元及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1、依据两边房地产转让协议第六条发作胶葛洽谈不成由仲裁委员会处理之规定,该案应由仲裁委员会受理;2、我公司已按协议约好足额付清房款,原告已将悉数房产过户到我公司名下,现原告诉称仍欠其房款不符合现实。我公司将保存其因违法重复请求查封公司房产而构成的经济和声誉丢失;3、原告未按协议约好将房产所触及的地产手续挂号到我公司名下,且合同中所约好的占地面积2955.73平方米与其土地所有权证上记载面积并不相符,存在显着诈骗,应当承当违约导致合同无效之经济法律职责;4、原告在签定合一起只约束我公司权力,却对原告违约没有任何限制,两边权力责任极不对等,构成的协议显失公正,应当吊销。
原告为支撑自己的建议向法庭提交了下列依据:1、2006年11月16日义土转合字(2006)第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合法获得了义马市千秋路西段南侧面积为2955.7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2、2008年3月24日原告与深圳市健安发交易有限公司签定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一份、深圳市健安发交易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一份、2008年6月26日关于房地产转让补充协议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将其合法获得的房地产转让给深圳市健安发交易有限公司、转让价款为1400万元,一起两边约好了付款的时刻、房产过户的条件、违约的职责,转让合同深圳市健安发交易有限公司的签字人有授权。3、2008年6月26日原告与深圳市健安发交易有限公司、被告签定的关于房产转让补充协议一份、2008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鑫麒麟大酒店签定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与深圳市健安发交易有限公司签定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原、被告及深圳市健安发交易有限公司赞同深圳市健安发交易有限公司将权力和责任转给被告鑫麒麟大酒店享有和承当,原告重新和被告鑫麒麟大酒店签定了协议,内容与原告和深圳市健安发交易有限公司所签协议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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