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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有什么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00:11
[摘 要] 对我国而言,外王法院离婚判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对当事人的婚姻及子女抚育、产业等作出的有强制力的法令文书的总称。一国供认和履行外王法院离婚判定,完全是出于本身的利益,是为了维护本国或本国公民的正当权益。供认和履行外王法院离婚判定的依据主要是国内立法、世界公约和互利联系。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是履行外王法院离婚判定的先决条件,但供认外王法院离婚判定并非必定导致履行。相关于外王法院其他民商事判定的供认和履行,我王法令在供认和履行外王法院离婚判定方面,作出了较为详细和宽恕的规则。
外王法院离婚判定的供认与履行是世界各国世界私法所调整的重要内容。各国司法权的独立,涉外婚姻的很多发作,加上各国对婚姻联系的法令规则不同,一起却在必定程度上供认外王法的涉外效能,由此发生了外王法院离婚判定的供认和履行问题。
现在,各国人民之间往来频频,涉外婚姻联系更加杂乱,假如一国之离婚判定在外国不能发作效能,不只影响当事人利益,其他好坏联系人之利益也或许遭到危害,故各国关于外王法院离婚判定多在有条件下加以供认。本文从我国动身对外王法院离婚判定的供认与履行作一点研讨。
一、外王法院离婚判定的概念
(一)外王法院离婚判定中的“外国”应作广义了解,它是指世界私法意义上的“外国”,不只是政治意义上的外国,有时也指一国内,判定法院所在地以外的另一个法域。[1]例如在英国,就英格兰而言,把苏格兰和北爱尔兰法院的判定是当作跟德国、法国等外王法院判定相同看待的。
香港、澳门已先后于1997年和1999年回归祖国,但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则,各地区法令地位相等,并享有独立的司法管辖权。各自法院所作出的判定只在其法域内具有用能,若要在对方法域具有用能,该判定有必要经对方法院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5月26日发布施行《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定的规则》。在介绍该司法解释时,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唐德华先生特别强调“‘一个我国’是咱们有必要遵从的基本准则。世界上只要一个我国,台湾是我国的一个部分,我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不能切割。人民法院对台湾地区有关民事判定的认可,是台湾地区与祖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司法协作联系,与国家之间的彼此供认判定有着实质的不同。”[2]
(二)一般来说,外王法院离婚判定是指非内王法院依据查明的现实和有关法令规则,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联系(有时包含夫妻产业、生活费担负、子女抚育等等)的争议所作出的具有拘束力的判定。外王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是在法院掌管下两边当事人达到的协议,与民事判定书具有平等效能。有关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离婚确认书是法院出具的法令文书,也应视为法令意义上的外王法院判定。
据此,对我国而言,外王法院离婚判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依据案子现实和有关法令规则,对当事人的婚姻联系(有时包含夫妻产业、生活费担负、子女抚育等等)作出的有强制力的法令文书的总称。
二、供认和履行外王法院离婚判定的理论依据
依据国家主权准则,任何国家的判定,都只能在作出判定的法院所在国发作法令效能。可是,有些判定触及外国的人或物,需求外国的帮忙,该判定的成果才能在该国的境内完成。外王法院的判定要发生域外效能,首要有必要得到他国对其判定的法令效能的认可,这便是所谓的外王法院判定的供认。从理论上说,为什么国家间能够彼此供认对方法院的判定,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的学者提出了不同学说:[3]
1.世界礼让说。代表人物为荷兰的优利克.胡伯。该学说“以为一国的判定本来只能在境内有用,而供认与履行外王法院判定则完全是出于世界礼让的考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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