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款合同效力问题探析——兼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19:27
[内容提要]企业间告贷合同已是公认的社会长期存在的民间经济行为,对其效能确实定学界一向存在争议。本文从企业间告贷合同的寓意,以及相关法令法规的剖析,得出一般能够确定为有用的定论,并依此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作了扼要解析,以期能使企业间告贷合同的效能问题在法令层面上得到完善的处理。[关键词]企业间假贷 合同 效能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告贷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而企业为了快捷快速融资,往往直接与其他企业发作告贷事务。企业间告贷在社会上已是揭露存在的民间经济行为,但其效能问题,却在法令界有着很大争议。这首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今后,关于无效合同确实定,与之前的司法解说以及金融规章之间存在抵触。本文拟进行相关法理剖析,以求教于我们。一、企业间告贷合同的寓意企业间告贷是指无金融运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彼此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资金拆借作为专门金融事务术语,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运营过程中彼此调剂寸头资金的信誉活动,是一种暂时调剂性假贷事务,是短寸头的向多寸头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本文中所指企业间拆借资金,仅仅借用了金融学资金拆借”这一术语,实践仍是告贷合同的寓意,其内容对错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经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一切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运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好期限届满后偿还本金,付出利息的民事法令行为。企业间告贷或许存在多种方式,包含直接缔结告贷合同,方式联营或出资而本质进行的资金假贷等。关于企业间告贷合同的性质,学界一种定见以为归于广义规模的民间假贷行为,另一种定见以为既不归于有金融机构参与的假贷,也不归类于民间假贷,而应当归于一种独立性质的假贷。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首要理由是企业间假贷存在着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假贷许多不同的特色,民间假贷并不能与其彻底并论;其次,将告贷合同分为有金融机构参与的和无金融机构参与的两种,也仅是学理上的分类,并无法令上确实定性;再次,调查相应的法令根据,现在还没有关于企业间告贷合同的法令规则。二、企业间告贷合同的效能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告贷公例》第二十一条规则:告贷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运营告贷事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挂号。”第六十一条规则: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协作社等协作经济组织、乡村协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运营存告贷等金融事务。企业之间不得违背国家规则处理假贷或许变相假贷融资事务。”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假贷合同告贷方逾期不偿还告贷应怎么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则:企业假贷合同违背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司法解说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践就是指《告贷公例》。根据上述规则,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告贷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能的,即以为企业间告贷合同不合法,应归于无效。1999年10月1日开端施行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景象又是怎么规则的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一)具有一方以诈骗、钳制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因为企业间告贷合同归于合同行为,因而确定合同是否有用,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则予以确定。剖析上述确定合同无效的五项规则,明显,第(一)项和第(三)项对企业间告贷合同不能适用,而第(二)项和第(四)项,是否歹意勾结、是否危害公共利益,在实践中都是很难确定的,并且从整个经济开展规模调查,企业间假贷资金后,能够进一步开展,添加社会财富,进步全民收入,因而无论是国家利益仍是公共利益并没有遭到危害。最终也似只要第(五)项规则能够适用,但现在为止并无任何法令或行政法规对企业间告贷合同作出规则,尽管《告贷公例》有相似规则,可是《告贷公例》归于行政规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四条规则:合同法施行今后,人民法院承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令和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为根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根据。”由此,从现行的法令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当然地确定企业间告贷合同归于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