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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08:00

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办理方法和收费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办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认证两边的合法权益,促进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开展,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运用于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办理部门授权的认可安排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安排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产品质量认证安排可根据本方法和规则的收费规范向被认证方收取认证费。
第四条 产品质量认证收费项目包含:请求费、审阅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运用费)。
第五条 产品质量认证获证企业在证书有用期内请求质量体系认证的,免交质量体系认证中与产品质量认证相重复的质量审阅费。
第六条 企业要求对产品质量认证所运用的技术规范进行承认的,产品质量认证安排可收取质量认证技术规范承认费,详细规范可由认证两边洽谈议定,但最高不超越2000元。
第七条 认证安排可在规则收费规范向下起浮20%起伏的范围内,与被认证方洽谈议定详细收费规范。
第八条 产品质量认证安排为中介服务安排,其收费收入依法交税。
第九条 产品质量认证收费首要用于与认证有关的人员经费,房子、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和保护,工作费用,以及上交认可安排的年金等。收费收入不得用于以盈利为意图的出资。
第十条 产品质量认证安排应每年向产品质量认证安排国家认可委员会交纳其认证总收入3%的认可年金。产品质量认证安排将认证事务中部分项目转由其分支安排承当的,其分支安排应将所承当项目收费收入的3%直接上交国家认可安排。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认证安排应严格执行本方法,不得在规则的收费以外向被认证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认证安排承受境外企业请求,赴境外从事认证事务的,其收费规范由两边参照境外同业收费水平洽谈拟定,并报产品质量认证安排国家认可委员会存案。
第十三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担任本方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查看,对违背本方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查办。
第十四条 本方法由国家计委担任解说。
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办理试行方法》(价费字[1993]56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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