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衡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10:10
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有效地调整了破产案子中的各种法令关系,较好地统筹了国家、团体、公民(特别是债款人、债款人、确保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子后,关于债款人、连带确保人为一起被告的债款纠纷案子中是否悉数间断诉讼或间断履行的问题,存有争议。
一种定见以为,对确保人的诉讼和履行应悉数间断,其理由:一是有利于破产案子的审理。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清晰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现已开始而没有完结的有关债款人的民事诉讼或许裁决应当间断。”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3号《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下称《规则》)第二十条也规则:“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子后,对债款人产业的其他民事履行程序应当间断。”这儿的债款人应该包含主债款人、从债款人在内,且同为一起被告人,不该另眼相看。二是有利于衡平债款人、债款人、确保人的利益。假如对确保人这部分诉讼不间断并持续履行,势必会影响确保人的求偿权,尤其在确保人的不动产被强制履行后,一旦该产业增值就会使确保人利益遭到丢失。当然,这也是一种不确定的利益或许是可等待利益,但确保人毕竟是“帮人受过”,在维护债款利益的一起,应当统筹确保人的利益。
另一种定见以为,对确保人的诉讼和履行不该当间断,其理由:一是连带确保是一种连带职责,依据民法理论,债款人有权挑选其间一个或几个连带债款人清偿债款,故当主债款人破产时,债款人有权挑选由谁清偿,采纳何种方法清偿,以确保债款的完成。二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关于申报债款的规则之精力,债款人有权挑选申报债款或请求履行确保人,且《规则》第二十条第四项清晰“债款人系从债款人的债款纠纷案子持续审理”,把主债款人与从债款人作出差异,对从债款人已然不间断诉讼,当然也就不该间断履行。三是有利于债款的完成,契合当事人的实在意思。由于许多债款的构成是根据连带确保人的确保,不然其时债款人是不会赞同签订合同的。所以,本着权力义务共同的准则,由连带确保人承当相应的法令结果是应该的。
笔者以为上述两种观念都有失偏颇。在破产案子中终究怎么衡平债款人、债款人、连带确保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混为一谈,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差异对待。
首要,要区别确保的性质,便是一般确保仍是连带确保。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则:“债款人的确保人或许其他连带债款人没有替代债款人清偿债款的,以其对债款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款。可是,债款人现已向管理人申报悉数债款的在外。”《规则》的含义清晰:一是包含一般确保和连带确保。而一般确保是一种弥补职责,具有先诉抗辩权,不是本文评论的规模;二是对连带确保人的或有债款(求偿权)的申报作了约束,一旦债款人现已向管理人申报悉数债款的,连带确保人就不能再预先行使追偿权去申报破产债款。只要债款人才具有挑选建议或部分建议权力和申报或部分申报债款的权力。
其次,要区别债款人是挑选建议权力仍是申报债款。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则:“连带债款人数人被裁决适用本法规则的程序的,其债款人有权就悉数债款分别在各破产案子中申报债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担保解说》)第四十四条规则:“确保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款人破产案子的,债款人既能够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款,也能够向确保人建议权力。”由此可见,法条为了确保债款人债款的完成,赋予债款人充沛的挑选权,既能够挑选向连带确保人建议权力,也能够挑选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款,或一起挑选两种权力,但挑选后者的总额不得超越债款总额。实践中对债款人挑选后者的掌握应更稳重,因它简单危害连带确保人的求偿权。尽管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则能够在破产产业最终分配前弥补申报,但很可能会杯水车薪。综上,凡债款人已申报悉数债款的应间断对连带确保人的履行,凡债款人未申报或未申报悉数债款的部分不该间断履行。
一种定见以为,对确保人的诉讼和履行应悉数间断,其理由:一是有利于破产案子的审理。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清晰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现已开始而没有完结的有关债款人的民事诉讼或许裁决应当间断。”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3号《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下称《规则》)第二十条也规则:“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子后,对债款人产业的其他民事履行程序应当间断。”这儿的债款人应该包含主债款人、从债款人在内,且同为一起被告人,不该另眼相看。二是有利于衡平债款人、债款人、确保人的利益。假如对确保人这部分诉讼不间断并持续履行,势必会影响确保人的求偿权,尤其在确保人的不动产被强制履行后,一旦该产业增值就会使确保人利益遭到丢失。当然,这也是一种不确定的利益或许是可等待利益,但确保人毕竟是“帮人受过”,在维护债款利益的一起,应当统筹确保人的利益。
另一种定见以为,对确保人的诉讼和履行不该当间断,其理由:一是连带确保是一种连带职责,依据民法理论,债款人有权挑选其间一个或几个连带债款人清偿债款,故当主债款人破产时,债款人有权挑选由谁清偿,采纳何种方法清偿,以确保债款的完成。二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关于申报债款的规则之精力,债款人有权挑选申报债款或请求履行确保人,且《规则》第二十条第四项清晰“债款人系从债款人的债款纠纷案子持续审理”,把主债款人与从债款人作出差异,对从债款人已然不间断诉讼,当然也就不该间断履行。三是有利于债款的完成,契合当事人的实在意思。由于许多债款的构成是根据连带确保人的确保,不然其时债款人是不会赞同签订合同的。所以,本着权力义务共同的准则,由连带确保人承当相应的法令结果是应该的。
笔者以为上述两种观念都有失偏颇。在破产案子中终究怎么衡平债款人、债款人、连带确保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混为一谈,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差异对待。
首要,要区别确保的性质,便是一般确保仍是连带确保。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则:“债款人的确保人或许其他连带债款人没有替代债款人清偿债款的,以其对债款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款。可是,债款人现已向管理人申报悉数债款的在外。”《规则》的含义清晰:一是包含一般确保和连带确保。而一般确保是一种弥补职责,具有先诉抗辩权,不是本文评论的规模;二是对连带确保人的或有债款(求偿权)的申报作了约束,一旦债款人现已向管理人申报悉数债款的,连带确保人就不能再预先行使追偿权去申报破产债款。只要债款人才具有挑选建议或部分建议权力和申报或部分申报债款的权力。
其次,要区别债款人是挑选建议权力仍是申报债款。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则:“连带债款人数人被裁决适用本法规则的程序的,其债款人有权就悉数债款分别在各破产案子中申报债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担保解说》)第四十四条规则:“确保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款人破产案子的,债款人既能够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款,也能够向确保人建议权力。”由此可见,法条为了确保债款人债款的完成,赋予债款人充沛的挑选权,既能够挑选向连带确保人建议权力,也能够挑选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款,或一起挑选两种权力,但挑选后者的总额不得超越债款总额。实践中对债款人挑选后者的掌握应更稳重,因它简单危害连带确保人的求偿权。尽管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则能够在破产产业最终分配前弥补申报,但很可能会杯水车薪。综上,凡债款人已申报悉数债款的应间断对连带确保人的履行,凡债款人未申报或未申报悉数债款的部分不该间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