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铁钢与马来西亚国盛国际投资集团等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00:01上诉人(原审原告)尚铁钢,男,汉族,1954年6月3日出世,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长江路1号。
托付代理人王珏,女,汉族,1966年1月16日出世,韩国TGI公司董事,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双桥农场5号井41号楼42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来西亚国盛世界出资集团,住所地马来西亚联邦吉隆坡奥付扎兰柯篷巴图7号扎兰1-33A-323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卓(北京)世界出资策划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新世界中心A座1202、1203室。
法定代表人段维芳,司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我国四达世界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北京世界中心3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连舜。
上诉人尚铁钢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8300号驳回申述的民事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尚铁钢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以马来西亚国盛世界出资集团(简称马来西亚国盛集团)、安卓(北京)世界出资策划中心、我国四达世界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申述讼。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期间,因不能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挂号的地址查找到马来西亚国盛集团北京代表处,该代表处去向不明,故须经过相应的涉外送达方法向马来西亚国盛集团送达申述状副本及应诉手续等诉讼文件。但尚铁钢回绝承当供给涉外送达所需相关诉讼文件翻译文本的责任。一审法院以为,尚铁钢作为原告,有责任供给符合要求的涉外送达诉讼文件翻译文本。因尚铁钢回绝承当该责任,法院无法向马来西亚国盛集团送达申述状副本及应诉手续等诉讼文件,致使本案诉讼无法继续进行。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则,裁决:驳回尚铁钢的申述。
尚铁钢不服一审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尚铁钢现已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诉讼文件翻译文本,且尚铁钢任代表理事的韩国TGI(株)会社已许诺制造《中英文同版司法文书电子文档》。依据相关法令规则,马来西亚国盛集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设有代表处,故本案不适用涉外送达方法送达法令文件。一审法院确定现实、适用法令均有过错。恳求吊销一审裁决;判令马来西亚国盛集团、安卓(北京)世界出资策划中心(简称安卓中心)补偿尚铁钢经济损失20000元;马来西亚国盛集团、安卓中心交还尚铁钢知识产权商业机密文件;我国四达世界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四达公司)承当赔礼道歉民事责任;马来西亚国盛集团、安卓中心、四达公司承当本案诉讼费;确定《我国四达世界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差遣函》归于虚伪证明,承认马来西亚国盛集团北京代表处的民事行为无效,马来西亚国盛集团承当由其民事行为无效而发作的尚铁钢悉数经济损失20 000元。
本院经审理以为,当事人为外国公司,该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处的,人民法院能够向该代表处送达诉讼文件,可是,如果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挂号的地址不能找到该代表处,其去向不明时,人民法院应以相应的涉外送达方法向该外国公司送达诉讼文件。在涉外送达诉讼文件过程中发作的翻译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担负。马来西亚国盛集团为在马来西亚联邦建立的公司,尽管该集团在我国北京市设有代表处,但一审法院依据马来西亚国盛集团北京代表处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挂号的地址送达申述状副本及应诉手续等诉讼文件时,在该地址未能查找到马来西亚国盛集团北京代表处,该代表处去向不明。因而,一审法院应采纳相应的涉外送达方法向马来西亚国盛集团送达包含申述状副本、应诉手续等在内的诉讼文件。经过相应的涉外送达方法向马来西亚国盛集团送达诉讼文件时,应当附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翻译组织翻译的马来西亚国盛集团住所地所在国文字文本,由此发作的翻译费用应由尚铁钢担负。因为尚铁钢回绝担负前述悉数翻译费用,一审法院无法向马来西亚国盛集团送达诉讼文件,导致一审法院无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因而,一审法院裁决驳回尚铁钢的申述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