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员犯诈骗罪时保险公司民事责任研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08:58
当时,单个稳妥营销员运用自己的身份与广大群众对稳妥专业较为生疏的时机,以稳妥合同或假造的稳妥种类张狂进行欺诈活动,并且往往是群发事情,造成了受害人严峻经济损失,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一些不稳定要素。在研讨怎么有用冲击这类违法的一起,一个相关法律问题也引起了咱们的留意,在此景象下,稳妥公司是否要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应怎么承当?本文拟对此进行专门评论。
一、稳妥营销员的欺诈违法行为是否会引起稳妥公司与受害人之间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
为会集评论焦点,首要对稳妥营销员的欺诈违法行为作如下限制:榜首,营销员个人运用稳妥公司名义施行欺诈行为;第二,欺诈是以合同方法进行(纷歧定是稳妥合同,有时是以高息揽储等方法),即欺诈与合同行为重合;第三,欺诈所得直接归个人,没有进入稳妥公司的账户;第四,营销员的欺诈手法为个人签名、运用保单复印件、通过涂抹的收据、在假造的收款收据上盖假章(私刻)、以及盗盖或私行运用稳妥公司的事务专用章。营销员的这种欺诈”行为应定性为欺诈罪或不合法集资违法(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或集资欺诈罪)
从上述欺诈行为一般很简单发现这其间存在着三种法律关系:1.营销员与被害人之间因欺诈行为而引发的刑事法律关系;2.营销员与被害人因侵吞受害人产业而引发的侵权民事法律关系;3.被害人与营销员地点稳妥公司之间存在的侵权民事法律关系。正是根据上述法律关系,才会发生相应的刑事或许民事职责。营销员因刑事法律关系而承当刑事职责无需赘述,而营销员与稳妥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应承当何种民事职责值得讨论。
根据我国刑法规则,对营销员因违法而不合法占有的被害人产业通常是采纳追缴赃物返还受害人的办法,应该说这是一种最有利于受害人的救助方法,因为既不需求别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也不需考虑第三人好心维护(具有追及力)等问题。所以多年来一向行之有用。事实上,这种做法并非惩罚办法,而是一种民事侵权职责的变通追查方法,换言之,我国刑法在对违法分子处以惩罚的一起,以广义的刑事职责吸收了必要的对其民事职责的追查,到达公正与功率统筹的意图(拜见刑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至于稳妥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承当民事职责则稍显杂乱。首要应当清晰,稳妥公司并非违法主体,并未实践占有违法所得,其与受害人的联络只是在于被违法分子运用作为欺诈的手法与东西罢了,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稳妥公司与被欺诈者相同也归于受害人,故而不该承当任何民事职责。但是,稳妥公司究竟不是没有任何意思才能的东西,因而其在某些条件下仍或许承当对受害人的民事侵权职责。该职责承当条件为:1.稳妥公司在营销员欺诈进程中有显着差错;2.其差错与受害人危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里有必要对显着差错”作进一步阐明,所谓差错”在这里仅指过错,并不包含成心,首要表现为稳妥公司未尽到必要的留意职责,或许对营销员疏于监督管理等等;所谓显着”是指上述行为有必要到达严峻松懈、严峻忽略的程度,如稳妥公司对事务专用章疏于保管,使营销员能够很容易拿到并用来作为欺诈手法,或许稳妥公司单纯为了寻求经济效益而将盖有事务专用章的空白保单交给营销员随意运用而不加检查。鉴于此,笔者以为,当稳妥公司的行为(包含不作为)契合上述条件时,则能够认定在稳妥公司与受害人之间成立了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然后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还需指出,因为上述民事侵权职责归根到底是营销员欺诈行为所造成的,故稳妥公司并非榜首位民事补偿主体,其侵权职责实践上应归于补偿营销员追缴赃物与补偿缺乏情况下的弥补补偿职责,假如营销员违法所得彻底被追缴并发还受害人,则稳妥公司亦无民事补偿职责。并且,当稳妥公司向受害人施行了补偿之后,其有权向违法的营销员再行追偿。
一、稳妥营销员的欺诈违法行为是否会引起稳妥公司与受害人之间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
为会集评论焦点,首要对稳妥营销员的欺诈违法行为作如下限制:榜首,营销员个人运用稳妥公司名义施行欺诈行为;第二,欺诈是以合同方法进行(纷歧定是稳妥合同,有时是以高息揽储等方法),即欺诈与合同行为重合;第三,欺诈所得直接归个人,没有进入稳妥公司的账户;第四,营销员的欺诈手法为个人签名、运用保单复印件、通过涂抹的收据、在假造的收款收据上盖假章(私刻)、以及盗盖或私行运用稳妥公司的事务专用章。营销员的这种欺诈”行为应定性为欺诈罪或不合法集资违法(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或集资欺诈罪)
从上述欺诈行为一般很简单发现这其间存在着三种法律关系:1.营销员与被害人之间因欺诈行为而引发的刑事法律关系;2.营销员与被害人因侵吞受害人产业而引发的侵权民事法律关系;3.被害人与营销员地点稳妥公司之间存在的侵权民事法律关系。正是根据上述法律关系,才会发生相应的刑事或许民事职责。营销员因刑事法律关系而承当刑事职责无需赘述,而营销员与稳妥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应承当何种民事职责值得讨论。
根据我国刑法规则,对营销员因违法而不合法占有的被害人产业通常是采纳追缴赃物返还受害人的办法,应该说这是一种最有利于受害人的救助方法,因为既不需求别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也不需考虑第三人好心维护(具有追及力)等问题。所以多年来一向行之有用。事实上,这种做法并非惩罚办法,而是一种民事侵权职责的变通追查方法,换言之,我国刑法在对违法分子处以惩罚的一起,以广义的刑事职责吸收了必要的对其民事职责的追查,到达公正与功率统筹的意图(拜见刑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至于稳妥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承当民事职责则稍显杂乱。首要应当清晰,稳妥公司并非违法主体,并未实践占有违法所得,其与受害人的联络只是在于被违法分子运用作为欺诈的手法与东西罢了,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稳妥公司与被欺诈者相同也归于受害人,故而不该承当任何民事职责。但是,稳妥公司究竟不是没有任何意思才能的东西,因而其在某些条件下仍或许承当对受害人的民事侵权职责。该职责承当条件为:1.稳妥公司在营销员欺诈进程中有显着差错;2.其差错与受害人危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里有必要对显着差错”作进一步阐明,所谓差错”在这里仅指过错,并不包含成心,首要表现为稳妥公司未尽到必要的留意职责,或许对营销员疏于监督管理等等;所谓显着”是指上述行为有必要到达严峻松懈、严峻忽略的程度,如稳妥公司对事务专用章疏于保管,使营销员能够很容易拿到并用来作为欺诈手法,或许稳妥公司单纯为了寻求经济效益而将盖有事务专用章的空白保单交给营销员随意运用而不加检查。鉴于此,笔者以为,当稳妥公司的行为(包含不作为)契合上述条件时,则能够认定在稳妥公司与受害人之间成立了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然后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还需指出,因为上述民事侵权职责归根到底是营销员欺诈行为所造成的,故稳妥公司并非榜首位民事补偿主体,其侵权职责实践上应归于补偿营销员追缴赃物与补偿缺乏情况下的弥补补偿职责,假如营销员违法所得彻底被追缴并发还受害人,则稳妥公司亦无民事补偿职责。并且,当稳妥公司向受害人施行了补偿之后,其有权向违法的营销员再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