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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可否准许债权人参加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13:11
 [案情] 
    王某(男)与张某(女)系夫妻,现王某申述要求与张某离婚。但是,在此案中,张某以从前因两边一起生活困难而向其叔借过钱为由恳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其叔为第三人,此刻张某之叔也以与该案有债款利害联系为由向法院提交请求,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该离婚诉讼,而王某对此清晰表明对立,以为离婚诉讼中不能追加第三人。
   [不合] 
    对离婚诉讼中可否答应债款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存有三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能够答应张某之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尽管婚姻案子有关身份,但仍然归于民事案子的领域,而此案处理成果对第三人有显着的利害联系,假如法院查不清债款债款问题,那么必然形成第三人利益受损,而当离婚案子的判定收效后,按法律规则收效的法律文书是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这就有或许形成案子审理成果彼此对立,形成错案发生,为了避免这种成果的呈现,法院应答应张某之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则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以便查清案子现实,节省诉讼本钱。
    第二种定见以为:不能答应张某之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婚姻案子不仅仅联系到身份联系,还触及个人隐私的案子,不方便有外人来参与诉讼。且假如法院最终判定不离婚那么第三人的位置也就无从存在,也就说,假如答应张某之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就意味着法院现已确定该案的当事人爱情现已决裂,仅仅预备切割产业及债款债款了,这很显着是不符合底子法理的。此外,关于债款债款触及到第三人的问题,完全能够由第三人另案申述来处理,故不能答应张某之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第三种定见以为:能够间断该离婚案子的诉讼,向张某之叔进行释明,奉告张某之叔直接以债款人身份申述,待张某之叔与本案当事人的胶葛处理完毕之后,再康复离婚案子的审理即可。
    [分析] 
    笔者底子附和第二种定见。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别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恳求权,或许尽管没有独立恳求权,但同案子处理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联系,而参与别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张某之叔在这里显然是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在案子最终判定离婚时,由于触及债款切割的问题,表面上看其成果的确或许影响其权益,张某之叔好像可作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与,但实际上确并非如此,由于离婚诉讼中的债款切割能够分为对内效能和对外效能,法院最终的判定/调停文书不管对离婚当事人的债款债款怎么切割,都只在当事人之间产收效能,并不能对立案外第三人(除非征得案外债款人的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 第二十五条规则:“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判定书、裁定书、调停书现已对夫妻产业切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款人仍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两边建议权力。一方就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建议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实际上该条文的规则便是夫妻产业对内效能和对外效能理论在法律上的反映。因而,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所有必要满意的“同案子处理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联系”这一底子条件在离婚案子中是不成立的。依据相同的道理,第三种定见中所说到的间断该离婚案子的诉讼当然也是不正确的。
    据此,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即不能答应张某之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张某之叔能够经过另案申述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离婚案子的诉讼亦不因而而间断。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余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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