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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05:5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宁波市要点工程(指市本级要点建设项目和严重前期项目,以下简称“市要点工程”)投标署理行为,保护投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投标法》、《浙江省投标投标法令》、《宁波市投标投标处理暂行办法》等法令、法规、规章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标署理是指受投标人托付从事宁波市要点工程的勘测、规划、监理、施工、咨询以及重要材料、设备收购等投标署理行为。
第三条 凡从事市要点工程投标署理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宁波市开展和变革委员会担任市要点工程投标署理的处理工作,并托付宁波市要点建设工程投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要点投标办”)对市要点工程投标署理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第二章投标署理组织处理
第五条 投标署理组织应在市要点投标办处理档案登记手续。
第六条 从事市要点工程投标署理的组织处理档案登记手续时应供给以下材料
(一)国家确定的投标署理资历等相关证书;
(二)不少于12名(其间专职人员不少于6名)从业人员材料,包含经劳动部门存案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据;
(三)外地组织在宁波市建立分支组织的,应供给不少于6名(其间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从业人员材料,包含经劳动部门存案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凭据。
第七条 投标署理组织有必要在其证书和资历等级答应的范围内接受投标署理事务。
第八条 投标署理组织从事市要点工程投标署理事务,应按国家规则,在自愿、公正准则的基础上与投标人签定托付投标署理合同,清晰署理内容、署理权限、两边的职责和职责,署理费用及付出方法,并送市要点投标办存案。
第九条 投标署理组织应当在投标人托付的范围内承当投标事宜,并承当相应职责。投标署理组织能够在其资历等级范围内承当下列投标事宜
1、拟定投标计划,编制和出售投标文件、资历预审文件;
2、帮忙投标人检查投标人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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