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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方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16:40
供电方的违约职责及免责规则是职责的
网友发问:
供电方的违约职责有哪些?在什么情况下供电方不承当违约职责?
律师回答:
依《合同法》第179条及有关法规规则,供用电合同中供电方的违约职责有:
1、未按合同的约好向用户供电的,应向用户偿付违约金;
2、供电方无正当理由限电而给用电方形成丢失的,应承当补偿丢失的职责;
3、供电电压超越规则的变化起伏或供电频率超越规则的答应误差,供电方应按用电方所用电力电价的20%予以补偿;
4、因供电方运作、操作事端形成停电的,应按用户在停电时间内或许用电量电费的5倍给予补偿;
5、供电方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好收取电费,不得自行涨价;
6、供电方因施工过错或因为供电方的职责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衔接低压线路,给用电方形成丢失的,应承当补偿的职责。依本法总则及行政法规有关规则,由以下原因形成的断电,供电方不承当违约职责:
1、因为不可抗力,如天然灾祸;
2、因为第三方的职责;
3、因为用电方自己发作事端而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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