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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享有哪些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09:30
社会的调和开展离不开法令的保证,对违背刑法相关规则的个人或团体是需求依法承受相应的刑事处分的。被判处死刑的,需求启示死刑复核程序。那么,死刑复核程序中辩解律师享有哪些权力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死刑复核程序中辩解律师享有哪些权力
死刑案子复核期间,被告人托付的辩解人提出听取定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解人的定见,并制造笔录附卷。辩解人提出书面定见的,应当附卷。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合议庭要全面审理檀卷,了解案子现实、依据、程序、法令适用等各方面的状况,其中就包含一二审阶段控方的指控定见和辩方的辩解定见。死刑案子复核期间,被告人托付的辩解人提出听取定见要求的,承办法官应当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听取定见时,应当制造笔录附卷。辩解人提交了书面定见的,也应当附卷。
死刑复核程序怎样进行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子进行复查核准所遵从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是掠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惩罚,是刑法所规则的诸刑种中最严峻的一种,称为极刑。我国法令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兵器,另一方面又着重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而,除在实体法中规则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约束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子规则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子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恪守的过程、办法和办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延期二年履行的案子,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能够提审或许发回从头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子,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子,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延期履行的案子,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处理结果怎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子,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决、判定,或许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决。
1、原判确定现实和适用法令正确、量刑恰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决予以核准。
2、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详细确定的某一现实或许引证的法令条款等不完全精确、标准的,能够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定或许裁决。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为原判确定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的,裁决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为原判确定现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决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
5、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以为原审人民法院违背法定诉讼程序,或许影响公平审判的,裁决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收拾的内容,当法官判处了犯罪分子死刑之后,该判定一旦收效的,就需求在规则的时间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核准之后才干依法履行死刑。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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