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使司法变更权的适用条件具体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12:24
人民法院纠正行政机关的过错决议的方法有:吊销、承认行政行为违法和无效、吊销行政决议发回行政机关从头作出判定等等。人民法院在什么条件下能够用行使改变方法来处理行政争议。
笔者以为,法院行使司法改变权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榜首、行政机关的决议在实体上确有违法要素。违法行为既包含违背法令的详细规定的行为,也包含违背法令的意图及一般准则的行为。如:滥用职权行为、逾越职权行为等。只需具有违法要素时,法院就能够吊销或许改变行政机关的行政决议,不然就保持详细行政行为。
第二、只吊销的方法不能彻底处理行政案件所触及的行政争议。吊销原有的判定,原有的行政争议,尚没有真实得到处理,还要进行第2次判定。有的行政机关的判定,即含有正确的要素,又含有过错的要素,悉数吊销之后,需求从头作出行政决议,从头必定正确部分。这时,法院能够行使司法改变权直接纠正行政机关的过错决议。由于仅用吊销方法不能彻底处理行政争议的情况下,必定要进行第2次判定,而第2次判定自身又不能与判定相冲突。
第三、具有过错要素的行政决议的正确和过错部分不能截然分隔,也就是说法院不能用判定部分保持、部分吊销的方法处理行政争议。如对有些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的,一般难以辨明哪一部分是正确的,哪一部分是过错的。在这种情况下,即可用司法改变权来处理。
综上所述,只需一起具有以上三个条件的行政案件,法院就能够行使司法改变权。
笔者以为,法院行使司法改变权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榜首、行政机关的决议在实体上确有违法要素。违法行为既包含违背法令的详细规定的行为,也包含违背法令的意图及一般准则的行为。如:滥用职权行为、逾越职权行为等。只需具有违法要素时,法院就能够吊销或许改变行政机关的行政决议,不然就保持详细行政行为。
第二、只吊销的方法不能彻底处理行政案件所触及的行政争议。吊销原有的判定,原有的行政争议,尚没有真实得到处理,还要进行第2次判定。有的行政机关的判定,即含有正确的要素,又含有过错的要素,悉数吊销之后,需求从头作出行政决议,从头必定正确部分。这时,法院能够行使司法改变权直接纠正行政机关的过错决议。由于仅用吊销方法不能彻底处理行政争议的情况下,必定要进行第2次判定,而第2次判定自身又不能与判定相冲突。
第三、具有过错要素的行政决议的正确和过错部分不能截然分隔,也就是说法院不能用判定部分保持、部分吊销的方法处理行政争议。如对有些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的,一般难以辨明哪一部分是正确的,哪一部分是过错的。在这种情况下,即可用司法改变权来处理。
综上所述,只需一起具有以上三个条件的行政案件,法院就能够行使司法改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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