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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13:41
关于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状况有哪些?
一种是合同选用《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演示文本)》(下称新版演示文本)的,根据通用条款第44条,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中止,包含发包人拖欠进展款,承包人中止施工,且超越56天,发包人仍不付出的;或许是因发包人违约(包含因发包人原因形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实行,承包人经预告诉后有权免除合同。
在上述状况下,承包人除了可索赔已完工程价款、离场费用、已付货款及退货费用外,还可索赔合同免除给其形成的丢失。该丢失包含预期可得利益的丢失,而且一般首要是预期可得利益的丢失。
另一种是承发包两边签定的施工合同未选用演示文本的,承包人能够根据《合同法》第94条及《民法通则》第115条的规则,在发包人呈现“拖延实行首要债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及“拖延实行债款或许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等景象时,免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补偿包含预期可得利益在内的丢失。
第三种是发包人单方面删去合同作业,(合同作业删去是指对合同约好的本由承包人施工完结的部分作业)如住宅楼单体等单位工程、装饰等分部工程、门窗等分项工程,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不再施工,或指令由其他承包人完结的。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对补偿预期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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