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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机构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08:21

我国现行的裁定立法,除了我国政府与其他一些国家在两边出资维护协议中有关于经过暂时裁定组织组成的裁定庭处理有关争议的规矩外, 《裁定法》中尚无关于暂时裁定组织处理争议的规矩。我国《裁定法》上只就常设裁定组织作了规矩,并无有关暂时裁定的规矩。这不能说不是立法上的一个缺憾,而我国在暂时裁定组织上的缺少,正是这一立法所发作的结果。跟着我国裁定工作的逐渐遍及与深化,暂时裁定准则和暂时裁定组织,也应当逐渐地为我国法律所认可。 
在世界商事裁定立法与实践上,裁定的概念既包含组织裁定,也包含暂时裁定。联合国贸法会在1976 年制定的《裁定规矩》,其原意首要是为了满意暂时裁定的需求,虽然许多裁定组织均答应当事人挑选适用该规矩。在世界商事裁定实践上,虽然组织裁定发挥着重要的效果,但暂时裁定也有便利快捷、为当事人节约费用的特色。特别是一些争议金额不大当事人有期望赶快处理的案子,他们更期望找到一位两边均信任的专家,在最短的时刻内,如几个小时或几天内,使他们之间的争议得以了断。在组织裁定的情况下,从请求人在裁定委员会立案、裁定庭组庭、开庭审理到裁定判决的作出,在最快的情况下,至少也需求1 至2 个月,乃至更长的时刻,其间有些案情比较复杂的案子,1 - 2 年才干结案。因而,暂时裁定庭关于那些争议金额不大、当事人迫切要求及时处理的案子中所表现的便利、及时、节约费用的特色,是组织裁定所无法比拟的。在世界商事裁定实践上,特别是某些海事裁定案子,如有关海上货物运输中由于船只滞期而发作的争议,许多都是经过暂时裁定组织处理的,为的是节约时刻和削减裁定和律师费用,进步经济效益。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 《纽约条约》中规矩的供认与履行外国裁定判决,既包含常设裁定组织作出的裁定判决,也包含暂时裁定组织作出的裁定判决。我国法院履行的外国裁定判决,也包含由暂时裁定组织在外国作出的裁定判决。 
现在,除了我国与一些国家缔结的两边出资维护协议中有的有关于经过裁定方法处理我国政府与外国出资者之间的争议外 [13] 
,现行的国内裁定法中没有暂时裁定的位置自身, 即形成我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由于假如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就某一商事胶葛约好在国外进行暂时裁定,并且这一暂时裁定组织依照约好的裁定规矩作出了中方败诉的判决,假如中方当事人未能主动履行这一在《纽约条约》缔约国境内作出的判决,则外方当事人即可依照《纽约条约》向中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该判决。我国法院应当依据条约中的规矩进行检查, 假如判决不存在第5 条规矩的景象,法院就应当供认该判决的效能,并予以强制履行。另一方面,假如当事人约好在我国进行暂时裁定,且暂时裁定庭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好的裁定规矩进行了裁定,作出了外方败诉的判决。则外方当事人即可依据我国裁定法的规矩,以当事人在裁定协议中没有约好裁定组织而导致裁定协议无效为由,向判决地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吊销该判决,也能够在中方当事人向该外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请求履行该判决时提出抗辩:依据判决地法———我国裁定法第18 条关于当事人在裁定协议中没有约好裁定组织为由,该裁定协议无效,而依据无效裁定协议作出的裁定判决不能得到履行地法院的供认与履行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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