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婚后的经济补偿法援案代理记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21:30一同离婚后的经济补偿法援案
署理记实
案情及承办通过:1999年12月,王某(原告/上诉人)与陈某(被告/被上诉人)挂号成婚。2003年12月两边协议离婚。协议载明:陈某补偿给王某80000元,房产等资产逐个作了切割。该协议实行结束。
2005年8月,王某以“其在婚姻期间得了胃病、颈椎病等多种疾病不能作业,陈某不给钱看病,因而借了50000多元钱看病。陈某趁其日子极度困难之时强逼王某签定离婚协议,在离婚时,两边约好如离婚一年内,王某的病没有治好,陈某担任王某的医疗费等,现王某的病没有医治好,陈某未实行诺言,申述恳求陈某补偿100000元用于看病和日子。诉讼进程王某又将诉讼恳求变更为:在离婚协议的基础上再补偿100000元。王某供给了11份疾病证明、16本医院门诊病历、187张的医疗发票、很多的欠据等资料,以证明:1、婚后患有严峻的颈椎病等多种疾病,至今未治好,已赋闲几年,不能作业。2、王某在离婚前借债看病50000多元;离婚后又新增债款近20000元。3、有两名证人供给书面证词,证明离婚时陈某的口头许诺。4、房产归于婚前借债置办,婚后还账,实为夫妻一同财产。
一审法院以离婚协议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不违背法令,没有受钳制、诈骗的现实存在,离婚时已作了经济补偿,再次恳求补偿没有法令根据,判定驳回王某的诉讼恳求。王某不服,于2006年1月提起上诉,恳求判令陈某承当悉数债款、切割房产、担负离婚后的医治费用和日子费。上诉理由是:原判确定王某供给的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明效能过错;确定离婚协议没有诈骗钳制是过错的;离婚协议显失公正;房产归于两边一同财产;漏判夫妻一同债款的承当。
本案是一同法援案子,律师审理后,以为上诉的危险较大,原因在于:从一审的诉请与其上诉恳求比较,上诉人改变了一审的诉讼恳求,二审或许据此驳回上诉;上诉人诉称离婚协议乘人之危、诈骗钳制、显失公正等,根据缺乏,难以找到有力依据;离婚时现已给予了经济补偿,协议现已实行结束,两边夫妻关系现已免除,对方没有法令义务;房产属夫妻一同财产、借债看病方面依据缺乏;口头许诺的依据缺乏,法庭采用的或许性小。本所律师将该定见反馈给了法援处。
可是咱们也了解到,上诉人的确是患有严峻的颈椎病、忧郁症等疾病,长时间头痛、头晕目眩,日子不能彻底自理,经济陷入困境,对日子失掉决心等,考虑到前述多种或许败诉的要素,律师提出了本案应侧重加强与有关部门、人员的和谐交流,争夺调停,尽或许为当事人多争夺一点补偿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