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其他质量纠纷的处理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13:27笔者最近在一次房子买卖合同其他质量纠纷案件的署理活动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引发考虑,现就教于同仁。
一、问题的由来
房子买卖两边依据2000年《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武汉市城市归纳开发处理办公室和武汉市工商行政处理局监制)的样本签订了买卖合同。下面为相关条文:
第九条“交房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xx年xx月xx日前,将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并契合本合同约好的商品房交给买受人运用。
出卖人与买受人关于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修建交给日期及条件的约好:(略)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修、设备规范许诺的违约职责”:出卖人交给运用的商品房的装修、设备规范应契合两边约好(见附件四)的规范。达不到约好规范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补偿双倍的装修、设备差价。装修、设备差价以工程造价处理部门核定的为准。
附件四:装修、设备规范(略)
在合同实行过程中,房子呈现如下情况:
该房子经过了“工程质量检验”,而且具有第九条所约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修建”的运用条件;但又没有到达附件四所约好的“装修、设备规范”。
成果,在出卖人按合同约好的交房日期告诉买受人处理交代手续时,买受人以房子不契合约好为由回绝交代。两边相持后,买受人终究申述到法院,在要求按第十四条规则双倍补偿“装修、设备差价”的一起,要求出卖人按第九条承当延期交房的职责。
这儿,需求清晰三个问题:房子质量问题作何差异?对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应怎么差异处理?怎么分配举证职责?
二、对房子质量问题的差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相关规则。能够将房子的质量问题分为三种:
(一)房子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从技能视点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子的首要构件相互连接、效果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其有必要具有契合技能要求的强度、耐性和稳定性,以保证接受修建物自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呈现结构性炸裂、歪斜、崩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
(二)严重影响正常寓居运用的质量问题。这是指因为房子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受房子的正常运用功用和用处的景象。如不能正常供水供电等。
(三)其他质量问题。如房子渗水、地上空鼓、墙皮掉落等(本文所评论的质量问题即属于此种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