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浅析混合主体共同受贿犯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16:26
摘要:混合主体一起纳贿违法是指国家作业人员与非国家作业人员一起纳贿违法。关于混合主体一起违法问题,一直以来就备受重视,尤其是在两个问题上争辩不休:一是关于非国家作业人员能否构成纳贿罪的共犯争辩;另一个便是关于非国家人员能否构成纳贿罪一起违法的实施犯的争辩。本文对各种观念进行剖析谈论,以为非国家作业人员不只可以成为纳贿罪的共犯,并且可以成为纳贿的实施犯。关键词:一起违法 纳贿罪 混合主体 实施犯一、非国家作业人员能否构成纳贿罪的共犯(一)相关法律规则及不同观念我国1979年刑法中将纳贿罪的主体清晰规则为国家作业人员”,没有触及非国家作业人员的共犯问题;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议》第一次触及非国家作业人员构成纳贿共犯的问题;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婪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则》(以下简称《补充规则》)第1条、第4条别离作了与国家作业人员等从事公事人员伙同贪婪、纳贿以贪婪罪、纳贿罪共犯论处的规则。即:与国家作业人员、团体经济组织作业人员或许其他经手、办理公共资产的人员勾通,伙同贪婪的,以共犯论处”,与国家作业人员、团体经济组织作业人员或许其他从事公事的人员勾通,伙同纳贿的,以共犯论处”;1997 年新刑法制守时,在承继1979年刑法的规则,并汇总单行刑事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贪婪罪和贿赂罪别离作了规则。其间关于贪婪罪而言,保存了《补充规则》第1条的内容,刑法第382条第3款规则,非国家作业人员与国家作业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勾通,伙同贪婪的,以共犯论处。但在纳贿罪条文中未做相同的保存性规则,即97年刑法没有清晰规则与国家作业人员勾通,伙同纳贿的,以纳贿共犯论处。由此,关于非国家作业人员能否构成纳贿罪的共犯的问题便产生了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争辩。肯定说以为,尽管1997年刑法未对内外勾通伙同纳贿的行为作出以纳贿共犯论处的规则,但依据一起违法的基本原理,《补充规则》的精力显然是有用的。对非国家作业人员与国家作业人员彼此勾通伙同纳贿的,可直接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一起违法的规则,追查非国家作业人员纳贿罪的刑事责任。[1]而否定说以为,非国家作业人员不能构成纳贿罪的共犯。理由如下:(1)从我国贪婪贿赂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发展过程来看,现行刑法撤销了对与国家作业人员彼此勾通伙同纳贿的,以纳贿共犯论处的规则,清楚地标明非国家作业人员在现行刑法实施今后,已排除了构成纳贿共犯的或许性。[2](2)我国刑法对一起违法的立法形式是:总则只规则一般一起违法,分则对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是否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构成共犯作出特别规则。[3]我国刑法第25条规则:一起违法是指二人以上一起故意违法。”但它仅仅对一般意义上的共犯的规则,并没有清晰特别主体与不具备特别主体资格的人是否构成一起违法的问题。关于特别主体和不具有特别主体资格的人是否构成共犯,我国刑法不是混为一谈,而是有的作共犯处理,有的不以共犯论处,依据具体情况在分则中进行清晰,如刑法第382条第3款对贪婪共犯的规则,第198条第4款对保险欺诈共犯的规则。关于纳贿,刑法分则没做这样的特别规则,这不是立法上的遗漏,而是表现了立法的目的——不将非国家作业人员作纳贿罪的共犯处理。(3)要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一起违法的规则,其条件是一起违法的行为契合违法构成要件,缺一不可。而非国家作业人员伙同纳贿中,非国家作业人员不具有特定身份,无职务便当加以使用,构成要件缺失,因而不能适用一起违法的规则。[4](4)现行刑法之所以保存贪婪共犯的规则而撤销纳贿共犯的规则,是因为两罪侵略的客体有别,非国家作业人员不能在纳贿中起首要效果。[5]首要,贪婪罪除侵略国家作业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外,侧重损害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非国家作业人员参加贪婪活动,也必定直接损害公共财产所有权;纳贿罪损害的客体除国家作业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外,还侵略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正常作业次序,非国家作业人员要构成对这二者的侵略,有必要靠国家作业人员的行为来完结。其次,在以偷盗等方法表现出来的一起贪婪违法中,非国家作业人员或许常常起到首要效果;而纳贿罪发作的条件离不开国家作业人员具有的相应职权,非国家作业人员参加纳贿活动不能起根本性的效果。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