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犯可以构成累犯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21:36
缓刑犯是否能构成累犯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必定的惩罚处分,惩罚履行结束或许赦宥今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必定的惩罚之罪的罪犯。
法律咨询:
您好,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违法分子,缓刑检测期满后五年内又犯当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之罪的,是不是累犯?
律师回答:
否结论的论据来自于法律条文自身。先看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违法分子,在缓刑检测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调查,所在单位或许基层组织予以合作,假如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则的景象,缓刑检测期满,原判惩罚就不再履行,并揭露予以宣告。否结论单纯以为,已然“缓刑检测期满,原判惩罚就不再履行”,那么就等于没有处以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不具备建立累犯的条件——前罪有必要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违法,因而不构成累犯。
肯结论的理由有三:一是契合法理。刑法教材及有关刑法理论书本均阐明: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不能独自存在,它仅仅有关惩罚的一种履行方法,依附于原判弄罚。因而,缓刑的法理含义应是原判惩罚的详细履行方法,缓刑检测期满,只能意味着原判惩罚现已履行结束;
二是刑法章节的编列次序也阐明晰理由一是正确的。刑法总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则了惩罚的品种:即控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合计五种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产业和适用于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合计四种附加刑。紧接着的第四章为惩罚的运用,用八节规则了量刑、累犯、自首和建功、数罪并罚、缓刑、弛刑、假释和时效合计八个内容——缓刑位列其间;
三是同类性质法律条文的有关表述证明惩罚的运用只能是原判惩罚的详细履行方法。同属惩罚运用性质的假释有关条文就规则得比较科学,没有引发相似争议。先看刑法第八十五条:被假释的违法分子,在假释检测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假如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则的景象,假释检测期满,就以为原判惩罚现已履行结束,并揭露予以宣告。明显,该条文中“就以为原判惩罚现已履行结束”这一表述将假释定性为原判惩罚的详细履行方法,契合法理,科学精确,具有学习含义。这足以阐明刑法第七十六条自身不科学,从而产生了过错的指导作用。
从评论的视点动身,能够指出否结论的许多缺乏,但刑法第七十六条自身的误导也难辞其咎。因而,笔者主张应模仿刑法第八十五条的表述方法,将该条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违法分子,在缓刑检测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调查,所在单位或许基层组织予以合作,假如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则的景象,缓刑检测期满,就以为原判惩罚现已履行结束,并揭露予以宣告。
相关法律知识:
累犯是一种再违法的现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违法(一般累犯两次有必要都是故意违法,特别累犯则没有要求),具有再违法的现实。违法人假如没有再次违法,就无累犯可言。因而,再次违法是累犯构成的现实条件。累犯虽然是再次违法,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仍是有所不
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违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含累犯。在必定含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别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违法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违法的景象,它与前科具有必定的联络。前科是指曾被法院确定有罪并被判处惩罚的景象。但凡曾被法院依法科罪并被判处惩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而,累犯以违法人有前科为条件。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留意。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必定的惩罚处分,惩罚履行结束或许赦宥今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必定的惩罚之罪的罪犯。
法律咨询:
您好,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违法分子,缓刑检测期满后五年内又犯当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之罪的,是不是累犯?
律师回答:
否结论的论据来自于法律条文自身。先看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违法分子,在缓刑检测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调查,所在单位或许基层组织予以合作,假如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则的景象,缓刑检测期满,原判惩罚就不再履行,并揭露予以宣告。否结论单纯以为,已然“缓刑检测期满,原判惩罚就不再履行”,那么就等于没有处以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不具备建立累犯的条件——前罪有必要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违法,因而不构成累犯。
肯结论的理由有三:一是契合法理。刑法教材及有关刑法理论书本均阐明: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不能独自存在,它仅仅有关惩罚的一种履行方法,依附于原判弄罚。因而,缓刑的法理含义应是原判惩罚的详细履行方法,缓刑检测期满,只能意味着原判惩罚现已履行结束;
二是刑法章节的编列次序也阐明晰理由一是正确的。刑法总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则了惩罚的品种:即控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合计五种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产业和适用于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合计四种附加刑。紧接着的第四章为惩罚的运用,用八节规则了量刑、累犯、自首和建功、数罪并罚、缓刑、弛刑、假释和时效合计八个内容——缓刑位列其间;
三是同类性质法律条文的有关表述证明惩罚的运用只能是原判惩罚的详细履行方法。同属惩罚运用性质的假释有关条文就规则得比较科学,没有引发相似争议。先看刑法第八十五条:被假释的违法分子,在假释检测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假如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则的景象,假释检测期满,就以为原判惩罚现已履行结束,并揭露予以宣告。明显,该条文中“就以为原判惩罚现已履行结束”这一表述将假释定性为原判惩罚的详细履行方法,契合法理,科学精确,具有学习含义。这足以阐明刑法第七十六条自身不科学,从而产生了过错的指导作用。
从评论的视点动身,能够指出否结论的许多缺乏,但刑法第七十六条自身的误导也难辞其咎。因而,笔者主张应模仿刑法第八十五条的表述方法,将该条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违法分子,在缓刑检测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调查,所在单位或许基层组织予以合作,假如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则的景象,缓刑检测期满,就以为原判惩罚现已履行结束,并揭露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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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一种再违法的现实
累犯在客观上表现为再次违法(一般累犯两次有必要都是故意违法,特别累犯则没有要求),具有再违法的现实。违法人假如没有再次违法,就无累犯可言。因而,再次违法是累犯构成的现实条件。累犯虽然是再次违法,在一般情况下,它和再犯仍是有所不
同的。再犯,又称为重新违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再犯包含累犯。在必定含义上说,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种特别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严重者。狭义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违法的人。累犯作为一种再违法的景象,它与前科具有必定的联络。前科是指曾被法院确定有罪并被判处惩罚的景象。但凡曾被法院依法科罪并被判处惩罚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而,累犯以违法人有前科为条件。当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却未必都是累犯,应当加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