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身份登记婚姻关系能解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07:21关于因虚伪名字、虚伪证明资料或借用别人名义、身份证,或许运用虚伪户口以及成婚证手续不完善等因挂号程序引起的婚姻效能胶葛近年来有增多的现象,是经过民事诉讼途经处理仍是行政诉讼途经处理,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
案情:
2003年10月8日,第三人丫头(自报名)用李某的名字,持虚伪身份证明资料与原告杨某处理了成婚证,上面盖章有人民政府婚姻挂号专用章。原告与第三人于2009年4月21日到区民政局处理离婚挂号,区民政局以第三人身份证与户籍证明系假造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向法院申述恳求吊销被告区人民政府于2003年10月8日公布的成婚证。
不合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 经过行政诉讼途经处理。在实践中,在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以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项规则:申述必须有清晰的被告,所诉案子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本案中,李某虽是婚姻挂号当事人,可是此名字为虚拟的,事实上并不存在名为李某的人,而原告杨某又无法供给被告的实在身份。虚拟的李某不行能成为参与诉讼的人,即不能作为一个清晰的被告。别的,依据我国民事案子地域统辖的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一般情况下,被告所在地法院才有离婚案子的统辖权。因无法承认本案所谓的李某的户籍地和住所地,故无法承认统辖权法院。因此,本案不契合案子受理的条件而驳回申述。
第二种定见以为应该经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以为杨某与李某两边自愿成婚,契合《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条件,因此,公布给他们成婚证后,即确立了夫妻关系,因此,两边的婚姻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以为经过行政诉讼处理婚姻争端,并不科学。 榜首、婚姻建立或不建立之诉不具有行政案子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子有八种,而吊销婚姻挂号与该八种行政行为的性质不符。别的,依据《婚姻挂号法令》及其相关规则,婚姻挂号机关不受理此类胶葛,此类案子也不该归于行政案子规模。婚姻当事人婚姻关系是否建立不具有行政性质。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子,只能作出“保持”、“吊销”和“改变”三种成果的判定。而关于婚姻挂号引起的婚姻胶葛,则是“承认”性质判定。尽管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则必定了承认无效行政行为,能够成为法院对行政案子判定的方式之一。但因婚姻挂号引起的婚姻胶葛,所要承认的首要目标并不是行政行为的有用与无效,而是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否建立。因此,行政诉讼案子的判定准则并不彻底适用婚姻挂号胶葛。第三、行政诉讼的申述期限的规则,更难适用婚姻建立或不建立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十一条规则:“行政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奉告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申述期限的,申述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诉权或许申述期限之日起核算,但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详细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越2年”。而实践中受理所谓的婚姻挂号行政案子,超越2年的比较多。可见,处理婚姻建立或不建立胶葛,不宜按照行政案子处理。本案第三人以虚伪的身份与原告成婚,她自出世至今一向没有挂号户籍,爸爸妈妈从小叫好丫头,故无法供给身份证等,她与杨某一同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而且一同共同生活了六年,婚姻关系客观存在,也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应该经过离婚来处理,事实上本案驳回申述后,原告与第三人已经过离婚处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以为,第三人丫头从未进行户籍挂号,收取身份证,用李某的名义与原告杨某自愿到人民政府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手续,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则的准予成婚的本质性条件,经婚姻挂号机关挂号,公布了成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故原告与第三人的婚姻关系客观存在。现原告要求免除婚姻关系应该经过民事诉讼途经予以处理。按照相关法律规则驳回原告杨某的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