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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股东在国外签了股权转让合同,这种情况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16:39

外资企业中的一位外国股东要把其所持股权转让给一家外国公司,在国外签定了股权转让合同,签定合同的两边均从属国外,而且股权合同签定地址也在国外。请问,这种状况是否需求交纳印花税?由哪一方交纳?下面就和听讼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依据《印花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则,《暂行法令》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秉承本法令所罗列凭据,是指在我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据。上述凭据不管在我国境内或许境外书立,均应按照法令规则贴花。《暂行法令》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工作、机关、集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在华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另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说和规则的告诉》(国税发[1991]155号)规则,合同在国外签定的,应在国内运用时贴花,是指合同在国外签定时不方便贴花,应在带入境内时处理贴花完税手续。据此,只要是在我国境内既具有法律效力,又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凭据,不管其在境内或许境外书立,均应按照规则贴花。假如合同在境外签定的,应在境内运用时予以贴花。在境内贴花时,由单独运用的则单独贴花。若两边运用的,则两边一起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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