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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01:29

【案情】
刘某(男)与刘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男方于2004年带着两个子女与女方开端同居日子,两边一向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年9月,由男方出资(女方自认)在市区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购房款为60万元。购房后,两边一起出资(男方称亦悉数由其出资,但其不能供给满足依据,女方只认可男方出资大部分)对房子进行了装饰,置办家具。两边均认可装饰、置办家具花费了10万元。从2003年开端,女方与男方一起日子至今。在一起日子中,因性格不合,彼此猜疑,无爱情可言,难以一起日子在一起,女方申述要求免除同居联系,切割一起日子期间所置办的产业。
【争议】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十五条规则,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按一起共有产业处理,购房款虽是由男方出资,但产业系在两边同居期间所得,按一起产业处理。依照婚姻法照料女方的规则,房子理应均匀切割;同理,装饰、置办家具花费的100000元亦应均匀切割。
第二种定见以为,处理同居期间的产业与夫妻一起产业并非完全相同。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尽管按一起共有产业处理,但并非适用婚姻法的规则来处理,而是准则上依照等分准则,并应结合各方对产业的奉献巨细来分配。结合本案来看,房子完全由男方出资购买,装饰、置办家具的花费虽系两边一起出资,但女方已认可男方出资大部分,房子能够悉数分配给男方,装饰及家具应均匀切割。
【师解析】
同居期间两边一起所得的收入和置办的产业,一般按共有产业处理。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的产业,可依赠与联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讨取的资产,可参照有关规则处理,即“借婚姻联系讨取的资产,离婚时,如成婚时刻不长,或因索要资产构成对方日子困难的,可酌情交还”;同居期间为一起出产、日子而构成的债款、债款,按一起债款、债款处理。日常开支中已开支的部分很难做出区别,除非还有约好。而一般来说房产、轿车、银行存折、公司股权和有价债券,准则上记名归于谁的便是谁的;没有记名的如古玩等没有协议就很难界定。
此案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定见》第10条“免除不合法同居联系时,同居日子期间两边一起所得的收入和置办的产业,按一般共有产业处理”的规则,两边在同居期置办的房子及装饰、家具等产业应按一般共有产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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