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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14:18
收据欺诈罪与金融凭据欺诈罪尽管同为欺诈罪中的一种,可是他们仍是不同点的。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则收据欺诈罪与金融凭据欺诈罪的相关内容的呢?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有关收据欺诈罪与金融凭据欺诈罪的差异的相关内容。以供我们阅览,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一、收据欺诈罪怎么确定
行为人片面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得别人资产为意图是差异罪与非罪的重要规范。本条为防止混杂罪与非罪的边界,对行为人片面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则。如运用假造、变造、或许报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片面上有必要是“明知”的,在片面上是否明知其所运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假造、变造或许报废的,是区别是否构本钱罪的重要边界之一。假如行为人在运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片面上的确不知道该收据是假造、变造或许报废的,则不构本钱罪。
应当留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别行为人片面上是否明知,不是仅根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子的基础上进行归纳剖析后得出结论。关于冒用别人的收据、签发言而无信或许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确保的汇票、本票或许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运用假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据的行为人有必要具有欺诈别人资产的成心和意图,没有这种成心和意图,就不能构本钱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景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假造、变造、报废的金融收据而运用的;
(2)将别人的金融收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收据而运用的;
(3)不知存款已缺乏而误签言而无信或许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错而作过错记载的;
(5)不知是假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而运用的,等等。
二、收据欺诈罪与金融凭据欺诈罪怎么区别
二者主要是目标不同,便是运用收据仍是凭据:金融凭据是指委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据。既不包含本罪所说的本票、汇票和支票这三种收据,也不包含其他银行结算凭据如:信用证及其附随单据和信用卡等,但上述都归于银行结算凭据。
刑法第177条规则的假造金融票证罪的目标包含收据和凭据。收据欺诈罪中的票证包含本票、汇票和支票等收据以及委托收款凭据、汇款凭据、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据、信用证及其附随单据和信用卡等凭据。
信任我们从上文现已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假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许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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