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之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16:55婚姻是人生中的大事,好的婚姻才能使自己和家人都美好。但是一些人在成婚时对对方持有钳制行为,强逼对方与之成婚,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吊销婚姻。那么可吊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确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浅谈可吊销婚姻与无效婚姻之确定:
可吊销婚姻,是指男女一方违反另一方的实在志愿,钳制另一方与之成婚,受钳制的一方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的婚姻。
《婚姻法》第11条规则:“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挂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婚姻和可吊销婚姻的共同点: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吊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挂号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许被吊销,均是自挂号之日起无效,两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力。
3、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当事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依据照料无过错方的准则依法判定。
4、同居期间声响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权力、责任之规则。
无效婚姻和可吊销婚姻的差异:
1、成婚是短缺的成婚条件不同。可吊销婚姻所短缺的是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着重对弱势当事人的保护;而无效婚姻短缺的则是婚姻的构成要件,着重对违法当事人的制裁。
2、失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肯定无效,只需契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景象即无效,不因时刻的通过而消除。但也有破例:《解说(一)》第八条规则:“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向人民法院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恳求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而可吊销婚姻则是相对无效,它有时刻约束,因时刻的通过而消除。即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挂号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恳求人不同。《解说(一)》第七条规则:有权依据婚姻法第七条规则向人民法院就已处理成婚挂号的婚姻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好坏关系人。好坏关系人包含:一是以重婚为由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是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巨大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是以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为由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尽亲属。四是以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为由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撤吊销婚姻的恳求人只要一种景象,即依据《解说(一)》第10条规则:因受钳制而恳求吊销婚姻的,只能是受钳制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自己。当然,法院依职权在无恳求人的情况下也可宣告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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